香港国安法是维护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是为了反制“港独”而设立的,对“台独”可以构成相当程度的法律威慑力和实际管制力,可以比较有效地切断“台独”和“港独”的勾结及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展现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管制中央全面管理权法律基础和国家安全事务,反制一切形式极端分离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强大国家意志和制度行动能力,具有充分的法律正当性和合理性。 “台独”势力构成了彰显该法精髓和打击的“国外势力”的一部分。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土分离活动和“港独”运动中始终发挥着积极作用,“港独”和“台独”合流威胁国家安全。 台独”对大陆政权的政治敌意和渗透行动一直没有停止,对美国参与中国相关行动的协助也极为重要。 香港关于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在2019年的“修例风波”中完全暴露出来,民进党当局和“台独”势力利用香港的“修例风波”实现了三个政治目标:打击政治对手,夺取连任政治成果。 以及污名封“一国两制”,拒绝统一“独”。 紧密配合美国以“香港品牌”遏制中国的冷战战术。

香港国安法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角度弥补了对比“港独”和“台独”的国安法律漏洞,形成了更严密的管制法网:其一,设立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整合香港当地国安执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与本土“港独”海外的。 第二,根据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描述,“港独”和“台独”的任何勾结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受到精确打击和惩罚,民进党当局进入香港的干预互联网将被法律破坏。 其三,“台独”势力在香港、台湾或国际空之间,与“港独”势力勾结或单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仅构成外国或国外势力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的共同犯罪,也是本法规的前三类犯罪。 只要“台独”势力从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总是有与之相适应的。

为了增强法律对包括“台独”势力在内的外国或国外势力的威胁力和管制效力,香港国安法在管辖分工和管辖上进行了大致细致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管辖分工上,中央保存着少数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允许香港当地机构管辖大部分国安案件。 这是对“一国两制”和香港普通法司法机构的尊重和信任,也包括对香港当地执法和司法机构的责任设定和监督期望。 少数保留中央直接管辖权的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台独”势力在香港当地或外部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很可能纳入这种直接管辖范畴,相关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处理。 香港国安法的这一创新制度安排实质上将直接有效打击“台独”势力构成。

管辖大体上,香港国安法参考了内地刑法及其他各国国安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相结合的综合管辖体系。 因此,无论“台独”势力在香港是否犯有当地罪行,只要在危害香港国安法规四类国家安全犯罪的罪名下实施具体罪状,都将成为该法管辖和处罚的对象。

香港国安法只是比较反中乱港的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台独”势力显然是打击对象,但港台之间正常的贸易、社会和文化往来不属于法律打击的范畴,相反受该法的保护。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新时期“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大事,是中央全面管理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是两岸关系范畴内“独”统一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丰富和迅速发展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在两岸关系中 (田飞龙)

(作者是北京航空空宇宙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牢笼:赵宽

标题:“香港国安法精准规制“台独”势力 – 台湾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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