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18批以打击网络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示范案例,评选出我国首例海外押解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到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张凯明等52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据最高检查,从去年6月至年4月,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张凯明等52人参加了在印度尼西亚和肯尼亚与中国大陆居民进行比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负责大陆居民手机和电话的语音群呼,群呼的第一个复印件是“快递未签名,查询和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出境, 如果受害者按照语音拷贝进行操作,电话会自动连接到冒充快递企业员工的一线操作员。 一线电话接线员以帮助受害者报案为由,受害者不挂断电话的情况下,将电话转发给假冒为警察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二线接线员。 局员向受害者撒谎说“由于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有必要调查受害者的资金流动”,欺骗受害者并汇款到指定账户。 如果受害者对二线交换人员的说法有疑问,二线交换人员会把电话交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交换人员继续诈骗。 截至目前,张凯敏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了75名受害者的钱共计2300余万元。
由于本案受害者人均为中国大陆居民,按照属地管辖优先,去年4月,肯尼亚将76名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其中大陆居民32人,台湾地区居民44人)遣返中国大陆。 经初步审查,张凯敏等41人和其他被遣返的人属于互不相关的诈骗集团,公安机关依法分案破案。 在印度尼西亚参加张凯明集团实施电信诈骗的11人,没有去肯尼亚继续诈骗的嫌疑人相继被逮捕。 至此,张凯明案的52名嫌疑人全部到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案卷嫌疑人人均认罪,但分别为其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和参与犯罪数额进行了辩解。 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犯罪情节,对该诈骗犯罪集团中的5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解决办法:对张凯明等50人以诈骗罪分两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他2名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凯敏等5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机构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各被告人认罪的态度、悔恨的表现,对张凯敏等50人判处15年至1年9个月的徒刑,剥夺了政治权利和罚款。 张凯敏等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我国第一起从国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到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最高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案件涉及大量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该案的指导意义应当针对境外证据重点审查其合法性,对电子数据进行客观性审查,以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为中心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事实 对明显的主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和其他人员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人民日报客户端)
牢笼:侯兴川
标题:“首例台湾籍互联网诈骗案入选最高检网诈案指导范例 – 台湾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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