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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去台上“自首”? 检方说不符合自首条件,只进行投票。
在台上杀害她的香港嫌疑人陈同佳日前表示,出狱后将前往台湾自首。 台湾士林地方检察院19日宣布,由于陈同佳被通缉,不满足自主要件,只能说“投票”,不能通过“自首”来扩大量刑范围。
陈同佳于10月23日刑满出狱(照片来源:香港“东网”)。
据台湾“中央社”10月19日报道,台湾“刑事警察局”18日晚收到香港方面的传真信,传达了陈同佳向台湾自首的意愿。 士林地方检察院19日宣布,接到“刑警局”的报告后,检方部分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解决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陈同佳入境台湾,警方将逮捕他并移送,检察官开庭盘问他,讯问后进行发声、拘留等强制处分,检方根据陈同佳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士林检方还表示,陈同佳早就被通缉为谋杀案被告,不符合自主要件,无法通过“自首”减少量刑幅度,即使陈同佳真的到台湾进行侦查、审判,也只能算是投票。 实际的判决制度需要检察院方面调查起诉,案件被转移到审判地成为法院,由法官进行判决。
检方于去年年底向陈同佳发布通缉令,称时效截止到2055年,陈同佳赴台湾将依法处理,否则不影响通缉令时效。
陈同佳(左)资料图(图片来源:香港《星岛日报》)
去年2月,陈同佳因涉嫌在台湾杀害她的潘晓颖独自返回香港后盗窃她的财产被逮捕,过程中曝光了事件背后的台杀人和弃尸有关。 由于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引渡协定》,香港警方只能起诉陈同佳解决盗窃和赃款罪,不能移交台湾调查。 今年4月,陈同佳承认4起俗称“洗钱”的“解决犯罪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9个月。 扣除刑期,陈同佳将于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香港《星岛日报》18日引述说,他知道自己犯了大错后感到内疚,愿意受罪,但不愿意被判死刑。 对此,台湾《联合报》18日引用岛内法律界人士的分解报道称,如果陈去台湾接受调查,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最多只能计算投票案,不能获得减刑。
但是,《联合报》的报道也引用了律师叶庆元解体的说法,他表示,如果陈氏没有《引渡协定》就能自愿到台湾投票,法官相信会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被判处死刑的机会应该很低”。
另外,对比陈同佳赴台投案,台陆委主张香港特区政府推卸责任,不用心。 对此,岛内网民批判说:“没有厘米头的陆委会不擅长唱哪里的歌。” “这个案件不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吗? 陆委会显然参与了司法! ”另外,也有人只听说台湾当局“选择性执法真的是黑白的,会被唾弃”。
牢笼:张振
标题:“陈同佳赴台自首?台检方:不符合自首条件仅算投案 – 台湾资讯网”
地址:http://www.theproblemwithdata.com/twxw/2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