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8字,读完约3分钟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诉讼强行抢了奥运会的风头,虽然这场诉讼离尘埃落定的日子还很远,但人们关注的是马蓉是否会转移财产,以及王宝强在分割财产中能拿多少钱。

10月9日,最高法发表了第14次指导性例子。 其中第66号指导性例子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企图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至少可以。

这个指导性的例子刚发表,网上就出现了各种“纯出身户”的帖子。 有些复印件主张离婚时转移财产直接被判净身出户,有些复印件由法院为王宝强决定。 严格来说,这个指导性的例子并不像单纯离家那么简单。

事实上,离婚时的“净身出户”和少量财产并不是这个指导性例子的核心和最初。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确定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伪造债务的; 的区别是指我们俗称的净身出户。 所以,现在大声点才能离家惩罚一方当事人的说法显然太幼稚了。 而指导性示范制度的目的不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先例制度,而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该案的同判,创立新的法律规定。 因为这个指导性例子的意义在于鼓励法院在同样的情况下,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保护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离婚时”的解释是这个指导案例的关键指向。 离婚案件中,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定义有重要的时间前提:离婚时。 那么,上述行为将成为仅在离婚时不分得一部分或财产的理由,但“离婚时”的概念并不明确。 这个指导性例子的审判重点是离婚时“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最高法颁布例的证明中认为,这个指导性例子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出发,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进行了合理的说明。 因为这个指导性的例子只是明确了这种情况适用的时间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参考。

这个指导性例子的解释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创造了新的问题。 在这个指导性的例子中,将“离婚时”定义为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诉讼前的两个期间。 对于前者来说,这个时间段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确定性,可以从起诉时就视为离婚诉讼期间的开始。 但是,正如这个指导性的例子,经常发生离婚诉讼导致离婚。 那么,这个离婚诉讼期包括两次诉讼期吗? 出于指导性例子的审判理由,此期间仅限于这次诉讼。 关于后者,“离婚诉讼前”这一期间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离婚诉讼前的最后期限是否存在。 在指导性例子中,雷某于年3月要求与宋某离婚,但在被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 年1月,雷某再次向法院要求离婚。 因此,离婚诉讼之前是指在年1月之前,案件中提到的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年4月30日,因为离婚诉讼之前的任何时间段的婚姻法第47条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如果可以的话,这个时间段不仅过长,也不意味着这个时间条件存在,而是第447条。

“王宝强净身出户?法律专家:没传说中那么简单”

洁身自好的说法表达了离婚时更加尊重、减少算计、为婚姻留下体面的愿望,但处理利益纠纷的法律却注重明确权利义务的边界。 (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

牢笼:李萌

标题:“王宝强净身出户?法律专家:没传说中那么简单”

地址:http://www.theproblemwithdata.com/twyl/16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