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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报纸《中国时报》10月18日报道称,台湾“中选会”因“公投”事件屡遭争议处分,法官也视而不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核养绿”“公投”案的裁定书中指出,根据《公投法》,以通过为根本,台“中选会”被要求依法无需为难人民的补充联署呼声,如果仍然多次要抵制自己的意见,司法资源和社会价格,

法官指出《投票法》是规范如何进行的程序法。 此外,该人民如果启动联合署的提案,根据《投票法》规范的意图,“中选会”应该大体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联合署的数量不符合规则,就应该通知补正,给人民救济的机会。

北高行政法院在裁定理由书中明确了“中选会”未依据《公投法》和行政程序法执行职务的地方,为了避免“中选会”消耗社会价格,“公投”是人民的权利,任何单位随意切断公民的参政权,

法律工作者指出“核养绿”的“公投”议题是否是多数民众的主张,必须用一张选票得出结论。 办理选聘工作的“中选会”应当依法行政,集中于联合签名数量考核、比较有效的无效票,如果联合签名数量增加,应当依法给予补正机会,不要蛮横。

台湾政大法科教授廖元豪认为,“中选会”输了官司没关系,但被外界质疑“中选会”的威信,“中选会”创造了“时限行政”的词汇,甚至在准备抗告时也不断强调这个概念。 但是,时限行政的道理讲不通。 明明接收时间还没到,却问“为什么不能让别人弥补呢? ”。 他从没听说过这样的事。

廖元豪认为,“中选会”有“没有可补充的规定”的奇怪论调,反过来说,没有不可补充的规定,也没有分两次发的规定,“中选会”利用奇怪的理由,创造法律概念阻碍他人。 (台湾网娩子)

(原标题:“公投”事件争论多法律界人士批斗台“中选会”民主倒退)

牢笼:严珊珊

标题:“台“公投”案争议多 “中选会”被批开民主倒车 – 台湾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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