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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
核心观点: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没有超越《大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水平。 这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形式化”“基础化”“部门化”的特征。 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达到充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战术要求的新文化建设的高度。
“法治文化”是从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的重要概念。 这几年,我国积极组织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从整体上看,当前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并没有超过“大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水平。 这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形式化”“基础化”“部门化”的特征。 “法治文化”概念可能包含的实质、最上层、全局的意义,还没有被充分观察到。 这是因为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或强或弱,思想复制实时虚,也显现出实际效果,没有达到充分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战术要求的新文化建设的高度。
我们可能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建设法治文化以高度提高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构想。
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应该具有的文化面貌
广义的“文化”是指“普遍的生活习惯”。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法治不仅是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方略,更成为人民信任、依赖、日益习性的生活习性和思维方式。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时培育相应的法治文化。 要看到落实“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司法系统的责任,本质上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 人民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权益,切实承担当家作主的责任。 也就是说,法治才是人民广泛负责国家主人权利和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 马克思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只有与人民意志共同产生,由人民意志创立时,才能有可靠的把握。” 如果“法治中国”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法治文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之花最终联系的文明果实。 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新形态
历史悠久的中华自古以来就有文化传承,有精华也有糟粕。 构成了“精华”的特征,正如诚如习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民族合并积累,是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别人的好东西,把别人的好东西据为己有”。 这个以前流传下来的精华就是今天的发扬光大,必然成为我国创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资源。 正如习主席所说,“我国今天的国家管理体系,是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以前传下来的,基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时间快速发展、渐进改善、内在性演化的结果。” 作为继续前进的措施,我们当然要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现代提升。
“法治文化”是指与“人治文化”对立的政治文化类型。 不用说,“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经从我国悠久的政治文化以前就流传下来,表现出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性。 但是,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也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巨大纽带。 这是亟待突破的,所以更新,改用“法治文化”。 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迅速发展和自我超越的内在趋势。 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巨大的困难和风险,但注定是一个漫长、困难、曲折的过程,与中华民族为了学习自身、追求进步而勇敢改变的优良品格相比,我们仍然
法治文化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作为文化格式,法治文化必然有其核心价值和价值观念。 对我们来说,这个核心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公平正义。 习主席在中央政法实务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事业的核心价值追求”。 这从根本上揭示了法治价值观的特殊性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一致性。
价值观和价值观一直以来都是所有文化体系的核心复制品。 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培育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提高到具体法律规定上,发挥法律的规范、诱惑、保障、促进作用之一。” 这个意见包含着“文化法治化”和“法治文化化”的双重指向。 “文化法治化”是指经过文化体制改革,将复制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事业纳入法治轨道。 “法治文化化”是指法治体系本身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风格。 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文字,实际上表现的是开放性的具体拷贝,其中包含着多方面、多层的价值观。 在这个价值观体系中,“法治”与其他11个价值类别并列明确为基本文案之一,但其含义不限于此。 进而发现,法治具有将整个价值观念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转的象征意义。 也就是说,法治实际上也是其他所有价值(特别是“自由、平等、公正”等)得以规范实施的稳定保障。 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一切有益的制度性、规范性价值成果,只有落实为法治(包括党内纪律和法规)的理念、规则和程序,才能具有普遍、可持续的效力,维护改革开放实践的创新成果,实现核心价值的落地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换言之,不法治化的落实和坚实的改革经验和成果,无论多么合理有效,都难以形成长时间稳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
建设法治文化是一项持续的社会文化事业
任何文化体系都与思想理论、制度体制、规则规范、风俗习性等多重社会结构和现象有关。 “法治文化”更不例外。 法治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权威度、保障性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法治文化追求的是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做法和法治效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以法治为规范,形成整体安全、高效、和谐的统一面貌,确保中华文明复兴给中国和世界带来的先进健康的文明。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在改革开放中开始,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 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继续完善的基础上,目前需要取得更大的突破性进展,上一个新的“阶段”。 这个新的“阶段”首先是在社会实践中,明确法治的目标,生动法治的形象,展现法治的优势和魅力,通过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具体行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普遍培养法治思维习性,使我们的生活习性不断接受法治文化的洗礼,切实走上社会主义新法治的轨道。
标题:“用法治文化塑造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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