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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路琦
年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 概观全稿,就《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完整的提案。
一、关于修法处理的要点进行思考
此次修订法的重点是处理现实中强烈反映的三大课题:一是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但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刑事处罚,未得到其他相应惩戒,仍处于“自由管教状态”,存在风险。 二是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得到必要的关注和安抚,存在危险三是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有不受刑事处罚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难以继续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法律草案充分应对了第一和第三个难题,但对第二个难题不太关心,提出了完整的相关条款,确保修法要点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矫正和社会正常关系修复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实务和相关研究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有未成年人“加害者”(参与未成年人)以前未成年人“受害者”居多的感觉。 社会大众更加重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少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行业人士更加重视未成年“加害人”(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这种现象可能曾经存在并持续存在。 当然,保护“受害者”“加害者”权益的力量总是存在的,从软弱变为坚强。 笔者认为,现阶段正是各方面思维理性化、平衡的好时期,希望在修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够,要进一步考虑双方权益,重视修复社会正常关系,最大限度地考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和对“加害人”的多方协助,尽量减少“被害人”成为“加害人”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制定相关条款。 例如,第40条列举了9个教育矫正措施,都只是选择,建议将“给予教训”、“责令道歉”、“招致后悔”等项目作为必须的选择,这是犯罪者最基本的惩戒和教育,对“受害者”来说, 另外,建议将草案的“责令道歉和赔偿损失”分为两个措施,“赔偿损失”不作为必须项目。 因为在困难的家庭中,物资等的赔偿有时会很困难。
二、综合措施得到充分体现,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和从业力的联系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以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为例。
二次审查增加了由多部门、多人员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承担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学的判断责任。 专业教育不是孤立的教育,确实需要成立完整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这样的专业机构(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专业学校建设和专业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该委员会),确保各方面教育矫正力的联系,形成合作力。 但是,建议进一步明确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建议将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定位在专业教育计划、标准制定、专业学校建设、快速发展、判断与监督考核、专业教育其他宏观事务以及需要协助的重大事项上。 专科学校学生入学、转学及判断矫正情况等日常事务,建议由日常事务机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是两个品牌、一组人马)批准,另外,规定办公室批准前,通常要召集听证会,由公安机关、人民 必要时,还应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和组织。 专科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的建议由学校具体负责(并建议编制《关于加强专科学校建设和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相应规定)。 。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将相应条款改为:。
1 .根据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议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专业教育工作计划,酌情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专业学校。明确专业学校建设、快速发展等重要事项的组织明确专业教育工作和专业学校建设的其他重要事务和重大事项 ”。
2 .建议将第42条中的“可以向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申请”改为“可以向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第43条、第45条中“由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判断”的编制改为“由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判断”。 第四十四条“专科学校应当在各学期及时督促专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判断受过专科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情况。 如果认为适合返校,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策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策机构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返校普通学校。“专业学校在各学期及时向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判断受过专业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情况,、 必须改为“决定是否适合返回普通学校,由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返回普通学校。”
三、分级预防要加强,分级教育矫正措施要完善
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有不同于违反刑法的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前者是行政违法,后者是刑事违法,分级处分是科学合理的选择。
制度设计规定,专业教育应当应对未成年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收容教养应当应对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 专业教育和收容教育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级预防处分的不同层次的措施,在一定范围内是必要的。 现实中,专业教育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完善的地方改善的收容教养制度处于“沉睡”的状态,必须尽快激活。
2虽然草案审稿注重专业教育制度,激活了收容教育措施,不再采用“收容教育”的名称,但将相关措施纳入专业教育制度,决定了决策机构、程序、执行场所等,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基于前述理由,建议在提高不同级别保护处置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更加努力,在充分考虑现实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其完整性。
是否采用“收容教养”这个名称是个重要问题,但不是现在的重要问题,现在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在激活这一层面的措施制度的基础上完善。 为了表达方便,这里用“收容教养场所”的名称代替草案第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专业场所”。 完整的建议首先涉及应用对象、应用进程和执行地点三个方面。
建议进一步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确定专科教育收容教育场所和专科教育普通区域的适用对象。
建议完全适用手续,将送到收容设施的手续司法化。 教育的对象是触犯刑法的人,但由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因此建议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法一致。
依托专业教育,处理收容教育的“场所”问题,是一项值得肯定的重要措施。 有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我认为将收容教育场所设置在专科学校的独立地区,是基于现实情况,比较有效的整合资源的合理选择。 理由是,两者有同样的两大特征,都是未成年人(少年)司法事业体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也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收容教育也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是因为收容教育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下,大部分没有接受过9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其收容教育期间,必须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将相应条款改为:。
1 .建议将第45条的编制改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严重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在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业学校的收容教育场所接受矫正和教育。 (一)故意杀人(二)故意伤害或者死亡(三)强奸(四)抢劫(五)贩卖毒品(六)放火(八)吸毒(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 专科学校收容教育措施的适用顺序应当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用章的规定一致。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现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保留与相关法规联系的接口)至少明确一所专科学校承担收容教育的有关责任,对有本条列举情况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教育。 专业教育收容所必须相对独立,实行严格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常驻人员参与日常工作,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助。
2 .编撰的第四十五条文案很多,也可以将其分割成两条。
3 .建议在第45条之后增加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监护人或监护人予以管教: 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决定送往专业学校普通区域或专业学校收容教育场所接受矫正和教育。
(一)除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外,不满十六岁不受刑事处罚的;
(二)决策相对不起诉的;
(三)有决定条件的不起诉
(四)轻微犯罪行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矫正严重不良行为”的专业章节非常重要,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章涵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矫正”和“对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矫正”两部分,存在争议。 建议结合前述分类矫正措施的完善加以考虑。
如果可以调整,将“对触犯刑法行为的矫治”归纳为一列,是按等级预防矫治的理想选择。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应对“矫正违反刑法的行为”的收容教育措施,有必要借用专科学校的资源。 草案二审查目前的章节结构应该是在考虑这一现实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 确实,如果只是为此考虑,实际上是单列一章,即使延长“收容教养”的名称,也不影响继续借用专科学校的教师和场所等资源。
不仅出于利用专科学校资源的考虑,最终“专科教育”纳入“收容教育”,即使不采用“收容教育”的名称,维持草案二次审查的结构和基本的表现方法,也是一种实用的选择。 但是,目前专业章节的一点规定还不严密,因此建议编纂的完整性。 这涉及许多地方,与上述建议有关的在此不再重复,在此仅对重大不良行为的定义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建议不使用罗列的方法,变更第三十七条的制作: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但不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建议将该提案与上述专业教育和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的相关提案一起考虑。 因为他们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完美的逻辑。
五、与相关法律的联系受到重视,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s2/]
结合民法典、刑法、刑法、刑法、社区矫正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专科学校建设和专科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提出完整的相关规定。
标题:“关于完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首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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