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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约理论和绝对主义国家学说——霍布斯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3章中“记述”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过程〔41〕。 对我想论证的本文的中心观点来说,这些描述本身并不重要,在此基础上阐明霍布斯如何利用普通的契约理论,被社会契约形成的“描述”所掩盖,这一点很重要。 如上所述,根据合同学说,合同的达成首先必须要有利于客户,其次必须是客户自由的合理选择,这种自由的合理选择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这种平等包含着所交换物品价值的基本平等。 通过对副本的熟读和分解,说明这些默认条件以任何方式隐藏在他的副本描述中。

首先,为了使契约的说法成立,必须论证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 霍布斯在书中确实消耗了相当多的篇幅,论述了自然如何使人拥有大致一致的身体和精神力量〔42〕。 这似乎描绘了自然的状态,但从他的理论结构来看,这样的描述非常重要。 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平等,他就不能用契约理论解释国家的发生。 但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吗? 我们不能不验证就接受霍布斯要求我们接受为事实的假设。 如果以现实的观点关注社会,就会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在身体、智力、能力上都有很大的差距。 他是冷静无情的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 但是,他从通常的合同理论中感到,要把国家说成是社会合同,就需要这样的前提。 我们怎么得到这个前提呢? 作为经验主义者,霍布斯不能光主张其成立——因为这种主张不仅违背经验,还会导致整个理论基础的空虚。 但是,要求他根据经验论证这个前提显然很困难,霍布斯做了非常模糊的证明。 他说,这种几乎平等表明,任何弱者都可以利用阴谋,联合起来征服任何体力和智力都很强的人〔43〕。

“朱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5)”

这个论证显然不够充分。 因为我们不能用“人多力量大”的常识来说明所有人的体力基本平等。 我们不能用“抵得上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的说法说明臭皮匠的智力和诸葛亮的智力差不多。 然后,这个论述的出现本身就可以证明问题。 用那么大的篇幅来证明自然状态的人是平等的,恰恰说明了自然状态的人是不平等的。 正如维特根斯坦和戴维森所说,我们之所以把某件事说得像另一件事,是因为在我们的心理上,前者绝不是后者〔44〕。 那么,做一个非常细致的大思想家,霍布斯为什么会犯这样常识性的逻辑推理错误,看起来如此笨拙呢? 令人满意的解释只不过是“必要”。 也就是说,霍布斯必须确立发生这种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果不这样做,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就会崩溃。 他并不一定有意“作弊”,很可能无意中犯了这样的错误。 因为他所有的观察力都集中在用通常的合同学说来论述国家合同学说上,这个理论上的逻辑盲点完全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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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强调这种平等的重要性,平等是自由表达意志,是放弃个人权利的前提。 因为这也是之后的合同必须遵守的前提。 正如前面解决的那样,如果没有大致的平等,意志表达可能会被强制。 合同也不成合同,可能只是压力的结果。 因此,霍布斯的这种“几乎平等”的学说对其理论构建极为重要,但这不符合人们的经验。 霍布斯自己在书中也含蓄着这个。 他写道:“如果人生不平等,那也是因为人们认为自己是平等的,所以除了不想在平等的条件下进入和平状态之外,必须承认这种平等。” 由此可见,霍布斯是以这种平等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条件而构建的。

其次,在合同交易中,交换的总是针对某物品或某物品的权利。 如果真的存在契约论国家学说指出的社会契约,就有必要进行权利的交换。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主张对什么拥有权利呢? 显然,在连自己的生命和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不容易主张自己有什么权利。 权利、法律、西文同源,其实践(特别是英国)一直与司法相关〔46〕。 换言之,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那么,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通过合同进行交易,人们之间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这是社会契约论者想要用契约解释国家发生时必须回答的另一个难题。 因此,霍布斯首先提出自然法的概念,然后将安全、生命等解释为与法律相关的“权利”。 这就是自然权利的思想〔47〕。 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点天赋的自然“权利”,他们可以以放弃这些权利为代价达成合同要求〔48〕。 很明显,霍布斯为了再次满足普通合同的要求,给所谓自然状态的人建立了精心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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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的构成和履行要求交易者具备行动能力,即决策。 想要用合同说明国家的发生,同样必须满足这个条件。 霍布斯还用定义好的方法避开了这个问题。 他假设自然人具有掠夺性和理性,把理性视为自然法的体现〔49〕。 处理该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问题的手段,尽管在逻辑上是成功的,但经不起经验的验证。 一般来说,民法中只承认比较成熟的人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进行合同交易的能力),但实际生活中的个体不一定是成熟的个体,很多人不具备民事行为所要求的理性和行为能力,例如儿童或稍缺乏智力发育的人 在自然状态下——假设其存在——这种理性不足的人也必然存在,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同样的理性,因此也具有行动能力。 如果这样追究,霍布斯就无法完成他的社会契约了。 因此,他通过定义“人都是理性的”的定义手段来避免矛盾,完成了自己的学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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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合同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我们期望自愿参与交易的各方都是有利的,国家作为合同,根据霍布斯的理论,正是如此。 霍布斯承认,放弃自然权利,建立国家后,在国家绝对权力的严格统治下,人们的生活既不快乐,也不完美。 但是,这种在国家统治下的不快,比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和灾害带来的悲惨境遇要好一些,人们只能在自然状态和国家统治下进行比较和选择。 他指出,该合同具有约束力不是由其本质造成的,而是因为害怕违约后产生的有害后果〔51〕。 他实际上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是为了不做更大的恶。 因为国家这是功利主义的产物。

以上解体表明,一般合同思想自然不适用于对国家发生及其权力合法性的论证。 要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就需要对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的人以及他们的合同过程,按照通常的合同大致补充多个假设,并赋予一点条件。 因为霍布斯的理论贡献不仅在于他根据普通合同理论提出了论证国家生成和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新路径,而且在于他几乎处处都根据普通合同的大致要求,仔细进行了这些必要的论证。

不仅如此,在其他地方,也可以看到他对一般合同理论的利用。 在此,进一步解体霍布斯社会契约国家学说中的绝对主义倾向。 通过对这个明显具有霍布斯个人优势的社会契约国家学说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的非常个性化的理论也依然是从普通契约理论的层面展开的,不仅仅是其个人偏好的坦率表现。

许多学者指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具有强烈的集权主义和绝对主义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霍布斯所处的不稳定、战火纷飞的时代及其亲身经历的产物。 英国经历了从1640年内战到1688年光荣革命近50年的动乱。 霍布斯的后半段一直生活在这样的时代。 这是像他这样关注世事的思想家的影响力,决定了他对问题的评价和价值选择。 而且,霍布斯本人和英国革命人物的特殊关系也影响了他的思想和命运。 他曾担任过查尔斯二世的家庭教师。 因为革命家拒绝了他。 其着作中反映了唯物主义无神论的观点,也使保王党感到痛恨。 他处在两面都不如意的痛苦境地。

从时代背景理解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绝对主义倾向确实是见血的。 但是,这种“一针见血”往往会影响霍布斯作为思想家和理论家的深刻理解。 霍布斯是思想家,不是政治评论家,不是理论上的机会主义者〔53〕。 因此,即使霍布斯表达了他个人的评价,做出了方便的政治选择,他也必须用理论的方法,和整体理论兼容的方法来表达。 否则,霍布斯与其他政治家和政治家没有太大区别,不会成为被后代学者反复研究的伟大思想家。 经过系统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即使在表达他个人对绝对主义的信奉时,霍布斯也并不是简单地、直接地让地主坚持一个观点,而是仍然运用普通的契约理论进行论证。

标题:“朱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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