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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邱唐

行政诉讼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因为两造诉讼在行政法律地位上存在不平等,这种行政诉讼也经常被称为“民告官”。 这种行政诉讼制度是西方近代法治的产物,它以民主权利、社会契约和权力平衡等法律制度和观念为基础。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由于不存在行政诉讼制度带来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本色,所以以前流传的法律文化中没有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从制度外看,以前社会“民告官”流传的现象有某种相似之处。

在以前流传下来的法律文化视阈下,考察了社会对“民告官”现象的反应和评价,生动直观的材料是以前就流传过京剧“四进士”。 “四进士”是指明朝嘉靖年间,被安置在该科及外面的四位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 河南上蔡县姚廷春的妻子田为谋财产,毒死小叔姚廷美,将廷美的妻子素贞转卖给布商杨春妻子。 杨春听了素贞的哭诉,决定代她诉苦。 遇到毛朋的私访,我代他写了状纸,叫他去信阳州告状。 素贞和杨春分手了,被革命书吏宋士杰救了,以为是义女。 田先生让弟弟巡视田伦代通关。 田伦写信向信阳知州区求情,送去受贿银行。 看完信后,徇私禁贞,宋士杰向教堂提问,但被鞭打而赶出教堂。 幸运的是,根据毛朋的复审,田伦、顾念、刘问题均因违法失职被追究罪责,被判田氏夫妇死罪,素贞冤屈雪上加霜。

“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值得观察的是,在整部剧的最后,毛朋在解决作为强奸犯科员的责任后,“大状”宋士杰传来,问:“你一个人告两个封疆大臣,一个百里侯,该当什么罪?” 同时指出“你的子民问官”,幸运地解决了宋士杰的机智而免刑。 电视剧中明代的法律似乎严格禁止“民告官”的行为。 但是,关于法律史的事实,以前传到中国社会的真的没有“民告官”的空时间吗?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民告官”诉讼禁止的条文。 相反,历代法规范中多为“民告官”提供便利的制度设计,最典型的是直诉和越诉制度。 以前传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为了维护司法秩序,防止诉讼滥用,特别强调审判级的顺序,通常严禁越级的教导。 不这样做的话,有处罚的危险。 但是,对于特殊的重大、冤情遏制事件,历代都有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投诉的直诉制度。 这类事件往往是民告官,以地方无法处理的问题为中心。 到唐代,直诉制度已经很完善,《唐律》体系下有“邀车”、“立肺石”、“老挝登闻鼓”、“上表”等多种直诉方法。 关于直诉事件,有司不受理的话,也有“邀请车和老挝登记滚筒,如果上诉,主司不是受让人,而是有罪等待”的监狱。

“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在越诉制度中,《唐律》还是“越诉”行为,违者严禁“打竹40”。 但是,从北宋末期开始,特别是比较地方官员随意剥夺人民利益,民众难以复仇的社会问题,统治者逐渐开放了官员虐待、贪官事件的越诉空之间。 《明会典》进一步明确了定民告官情况下越诉水平的规范。 “一通知本县的官员,就离开这个府。 如果要向政府高官投诉,就派布政司去。 一向布政司官员申诉,就派按察司去。 《大清法令》中也有关于民告官的越诉规定。 “在外州县有事的话,不会妨碍本官的诉讼。 ……上司正式许可受理。 ”。

明初有一种更加特殊的积极激励和追究民众指控、官员渎职、违法行为的“官吏”制度。 的太祖时期最重要的刑典《大隈》明确了“拿官”制度的具体规范。 “今后,所在的有司官员将刑名正言、罪有应得、被无辜者起诉,四邻为伍,带刑室官员来到北京。 如果赋活不均匀,贫困的销售财富之差,就会带来家里的职员。 如果举人祸害人民,把职员办公室的官员拿来。 如果检查逃跑的力士,出卖真实身份,带着同名的人,邻居们都明白,要帮助受害者家带来兵室职员。 如果科室集中在一起,换班的师傅在卖的话,会把工作室的职员带来。 ……凡其正官、首领、所有人等敢于阻止的,由其家属予以处罚。 ”。

单就条文的规范水平来说,以前中国法制似乎对“民告官”的诉讼没有确定的禁止和压制,那么指控“四进士”中高官的平民宋士杰为什么有“斩首民告官”的风险? 艺术都来源于生活,这样的戏剧设计也必然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期“民告官”司法实践的艺术反映,这样的实践与规范之间的落差本身就值得今天人思考。 更重要的是,相对于以前流传下来的戏曲,赞扬者被称为高台教化,鄙人被称为性侵犯盗窃,但两者其实是殊途同归。 也就是说,以前流传下来的戏曲不仅具有娱乐功能,还承担着相当沉重的推广和教化功能。 作为戏剧作者、学者阶层和管理者的统治阶层,通过《四进士》之类的作品,对向普通民众流传的“民告官”诉讼结果的情节设计,可能反映了以前社会统治阶层对“民告官”问题的真实看法,也反映了以前中国行政诉讼制度

标题:“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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