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707字,读完约9分钟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鹏

必须慎重处理意大利的特别程序体系。 这种谨慎的态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 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意大利的特别程序体系及其运营规则,多思考意大利特别程序失败的教训,不要再犯错误。 其二,应看到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的一些设计理念可能在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中发挥重要意义。 当然,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与意大利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但由于诉讼环节和功能上基本形成了对应关系,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比较有可能解体,也是有必要的。

处理了司法中面临的保障人权和提高效率的问题,在大陆法系以前流传下来的意大利进行了司法改革,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体系。

引入“当事人主义”理念后,设置多个刑事特别程序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进行了卓越的改革,全面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和技术。 改革者认为,推行以“正当程序”为标签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将大大降低诉讼效率,诉讼资源必须集中于许多复杂严重的刑事案件,对情节轻微或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适用迅速便利的特殊程序。 因此,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设立了简易程序、应当事人请求的处罚适用程序、即决审判程序、直接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5个特别程序。

此后,意大利频繁改革特别程序制度,首要动因和副本涉及四个方面:之一,合宪性审查。 从1988年至今,意大利宪法法院围绕特别程序的许多条款是否违反正当程序进行了大致频繁的合宪性审查,首要涉及特别程序中诉讼效率与程序保障机构的冲突问题。 其二,刑事政策的进退维谷。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和技术无法实现犯罪控制的目标,犯罪率的上升是不自然的:一方面,许多刑事案件流入法院,立法者必须扩大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或者增加特别程序的种类; 例如,后续创立的“因交付考验而中止程序”的保证金制度。 另一方面,轻判的犯罪分子如立法者所设想的那样真诚悔改,没有回归社会,低的犯罪价格进一步提高了犯罪率。 其三,技术细则的完整性。 最高法院也通过许多判例频繁介入,首要涉及在操作层面完善特别程序的技术细则。 因此,意大利各特别程序司法实践中的日常形态不仅出现在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也大量出现在意大利最高法院的诸多判例中。 其四,学者的批判与建构。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主要刑事诉讼法学者大多主张“脱欧入美”,学说也呈现出明显的“当事人主义”色彩,但仍有许多学者合理地看待“实质真相”、“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关系。 这也是意大利刑事诉讼诸制度表现出明显拥挤性和折中性的重要原因。

“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

特别程序的第一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刑法典中也随处可见

意大利的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分为预侦查、初步审判和正式审判三个阶段。 这个程序结构摆脱了法国的预审程序,克服了预审法官垄断权力、诉讼阶段贯穿混合的弊端,成为欧洲各国常见的诉讼模板。

只要与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一种应对,预侦查程序大致类似于中国的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但检察官大致由检察官主导侦查,预侦查法官负责部分侦查行为和预防措施的司法审查。 初步审判程序与我国公诉程序相似,但是否同意提起公诉开始正式审判程序,由中立第三方——初步法官决定。 审判程序基本相似。 特别程序的程序机制和执行逻辑在这个宏观背景下可以更清楚地理解。

意大利特别程序的第一条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实体层面的“考验程序”和量刑优惠条款散布在刑法典中。 根据程序简约的构思,可以将特殊程序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省略初步审判程序,减少程序阶段提高诉讼效率,第一类是即时审判程序和直接审判程序。 第二类是通过省略或大幅压缩审判程序,省略或减少审判说明环节,提高诉讼效率的,第一类包括简易程序、刑事协商程序和其他。 第二类程序毫无疑问会提高诉讼效率,损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因为审判是辩护权的中心场所。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篇在各种特别程序的排序中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预设,在排名越前的特别程序中,立法者认为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立法目的。 具体而言:

简易程序省略正式的审判程序,由预备法官通过预备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被告人只是放弃了座位说明的保障(为了换取1/3的量刑折扣,警察违反罪为1/2 )。 但是,并不是认罪,预备法官仍然有义务查明真相。 因此,简易程序可以要求调查证据,也可以制定指控罪名,程序机制比较完善,对其他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被告人在直接适用审判程序、即时审判程序和处罚令程序时可以要求转换为简易程序

刑事协商程序也省略了正式的审判程序,由双方在初步审判程序中进行协商,被告人认罪后享有1/3的量刑折扣。 宪法法院认为,初步法官仍有查明真相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初步法官越来越多地在一审中审查“认罪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这里存在实质性真相与诉讼效率的重大冲突。 如果实质真相仍然是意大利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刑事协商程序也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初步法官应进行实质审查,但这无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纯粹从立法副本来看,刑事协商程序将公开、对号入座的审判程序简化为秘密、非对号入座的协商程序,程序机制仍然完善,相对于其他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包容性,甚至简易程序也可以转化为刑事协商程序

立即审判程序和直接审判程序都省略了初步的审判程序。 也就是说,这两种程序类型中,不太需要公诉审查。 因为事实已经查明,或者是因为适用了预防性拘留措施,或者是因为属于现行犯事件等。 因此,审判程序也经常变得简单。 因为双方对证据和事实的争论很小。

虽然处罚令程序和保证金制度也很有特色,但在意大利适用处罚令程序和保证金制度的许多罪名在中国并不犯罪。 因为这种比较法的价值很弱。 “考验”进程类似于中国的有条件不起诉,但适用范围广、轻刑化、强调回归社会的教育价值,似乎也是现代刑罚理念迅速发展的一大趋势。

效果不完全令人满意,适用率低

2008年,意大利著名的政治经济社会研究机构欧莱佩发表了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报告。 坦率地说,我看到这个实证数据很惊讶。 至少和心理预期有很大不同。 1988年法典和随后的改革构建了这样复杂的特殊程序体系,但适用率不到10%。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呢? 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值得研究。

以简易程序为例。 不用说简易手续所承担的使命,适用率只有5.4%(2008年)。 这需要在实务层面进行细分分解。 被告人提出未附取证请求的简易程序,初步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判决的,定罪的可能性非常高。 否则,被告人将选择立即适用审判程序。 被告人提出附带取证请求的简易程序的,检察官也可以要求法官反证或写指控,查明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和新的犯罪事实。 无论如何,被告人如果放弃席位说明,就不需要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被定罪,在初步审判程序中法官根据职权查明真相,宣判无罪的可能性极小,被告人只是受了量刑折扣。 考虑到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大量重罪案件,1/3的量刑折扣没有多大吸引力。 如果被告人选择适用一般程序,同样根据2008年的实证数据,定罪率为60.6%,无罪判决为21.9%,14.9%为杜绝犯罪行为。 因此,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有两种选择。 一是享受1/3的量刑折扣。 也有可能被宣判无罪,但一是构成40%概率的无罪判决或犯罪行为的消失事由。 虽然这一逻辑也适用于刑事谈判程序,但刑事谈判程序将使惩罚的结果更加明确。

“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

当然,关于刑事协商程序,除了前面提到的理由外,1988年法典的设计者将“当事人主义”作为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立论的基础本身也有根本的缺陷。 从1988年开始,意大利宪法法院多次在判决中强调实质真相和法官职权明确义务。 这是1988年法典的一种矫正。 一句话,职权主义对以前流传下来的国家来说,实质真相为主,诉讼效率决不能凌驾于实质真相之上。 因此,意大利的立法、学说、判例对刑事协商进程的许多重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改革也在反复。

其他特殊程序是通过比较事实清楚或情节特别轻微的案件,案件所占比例不高,适用一般程序诉讼流程少,节约的司法资源也有限。 这是因为无论对被告人还是司法官的吸引力都有限。 因此,剩下的5种特别程序的适用率几乎可以忽略。

因此,对于中国比较刑事诉讼的研究者来说,应该慎重对待意大利的特别程序体系。 在笔者看来,这种谨慎的态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互为辩证认识的角度:其一,必须正确认识意大利特殊的程序体系及其运作规律,包括制度体系、学说和判例的角度和实施效果。 建立基于错误认识的研究必然不是这样,而是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 因此,应该考虑意大利特别程序失败的教训。 其二,也应看到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的一些设计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中可能发挥重要意义。 例如,高定罪率会给意大利式的简单程序带来武地,“重判”与“快判”、“真相”与“效率”之间的价值选择将成为指导设计特殊程序的一种思路。 当然,如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结构与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但诉讼环节和功能上基本上可以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比较有可能解体,这也是本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出发点。

标题:“意大利特别程序体系:特色与局限”

地址:http://www.theproblemwithdata.com/twxw/16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