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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

(二);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在表达不同概念和含义的同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在一个国家,三者相互融合、相互包容、相辅相成,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和和谐。 天理国法人情强调人的社会责任,要求按规则行事。 相对于国法的强制,天理人情强调道义良知,通过说服力、影响力、引导力作用于社会,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虽然国家法律经常有改废,但天理人情相对持久,即使有变化也是渐进的、长期的。 国法在制定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略有缺陷,有时甚至能体现出比天理人情更公平的正义。 就国法而言,天理人情体现了法的灵魂,常常作为法律的精神和大体,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法律。 体现天理人情的法律才可以说是好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可,常常要看裁断事件的结果是否合乎天理人情,如果符合,则认为是公正的。 否则,裁剪文书更让人头疼,语言华丽,逻辑严密,老百姓也不同意。 因为天理人情来自老百姓的基本经验和朴素的道理,是最迫切的感受。 国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维护天理人情的,天理人情也应该根据国法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实践中,一些公序良俗经常融入法律法规,比较有效地实现天理人情的存在价值,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天理人情越来越反映出道德伦理。 对天理人情的了解和奉守,往往与一个人身体的道德人格密切相关,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品格高尚的人往往恪守天理人情,缺乏道德修养,人格低落的人则不真正保守。 正义的良心者往往关心社会、民众,具有社会责任感,因此待人处事、圆滑、受人尊敬。

“法文化语境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辨析”

(三)。

天理国法人情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良好管理。 现代社会的良好治理,必须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 天理教化人用国法规范引导人,用人情维系人。 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有一个天理国法人情的认识和把握,要求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评价解决中,贯彻法律规则、文化价值、人文关怀、社会和谐秩序,实现三者的和谐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视西方做法文化的介绍和引进,这些介绍和引进,对中国法治建设确实产生了促进作用,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我们引进西方强调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时,越来越关心的是法律本身,总是天理人情 一个人出生,不是先学习国法,了解法律再生活,而是在生活中,先了解天理人情。 我们小时候要多听老人的话,多与人相处,要与人相处,不要说谎,不要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别人有困难,要尽量帮助等日常故事包含天理人情,法 也知道不读刑法,就不能杀人行窃。 在许多活动中,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他们直接知道这些法律的复制品,而是因为他们知道天理人情。 目前法律法规的制定有了很大的进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行各业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法治建设的现实不容高估。 例如,在立法中,重国法的制定,忽视了天理人情的贯彻,在立法质量不高,切实不起作用的执法中,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忽视了法律的内在价值,执法效果不好。 我们有千万条法律法规,但只有少数、直接或间接为市民大众所知。 不遇到法律问题,不打官司,通常人民群众不会读法律。 但是他们也有序地和谐相处。 可见他们心中朴素的天理人情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似乎必须将法律实践与天理人情的弘扬结合起来,力求天理国法人情的一致,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文化语境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辨析”

天理国法人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基础,既表现为观念形态、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又是评价事物的要素集合。 国法体现为规范,天理人情越来越体现为文化意识。 法律的操作和运用经常表现在技术上,理解和掌握天理人情需要人类的经验和智慧。 执法司法人员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理解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就可以“依法办案”,但他并不一定能够理解天理人情所蕴含的价值意义。 为什么一点执法司法人员裁断的案件,自己都严格认为是“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却不同意? 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法和天理人情不统一。 执法人员的真实水平不在于是否适用法律,而是如何才能将国法与天理人情有机结合,真正充分弄清情况,公正适用法律裁断纠纷,服众。 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告诉我们,执法应起到有价值的引领和社会教育的作用。 司法人员的公务活动应该是社会管理活动,也应该是法文化的弘扬和传播过程。 他通过解决每一个事件、每一个事件,向社会传播了文明的理性和公平的正义指向。 真正把握和主动实践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无法正确把握其关系,一方面强调执法、司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的意志和他的事业所取得的结果与预想大不相同,不被人们所理解。 正确把握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既是社会经验,也是人性的智慧。 一般认为,法律处理公平问题越来越多,天理人情就是处理正义问题。 如果执法人员不懂天理人情,只通过法律条文机器处理案件,他可能实现了“公平”,但实现正义并不容易。 它至多是执法熟练的技术工人,不会成为引领和教化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因此,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重要性。 制定良法,必须联系天理人情,执法,守法,也要联系天理人情。 在全社会向三方宣扬教化,统一天理国法人情,实现社会良好治理。

“法文化语境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辨析”

关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它永远落后于社会和自然进化的实际进程,作为认知结果的法律总是落后的。 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说,“法律能够取得的成果,不能超过领导它的人类洞察力。” 如果不了解作为人类见识的天理人情,即使遇到法律不规范的问题也无法解决。 了解和把握天理人情,不仅可以与法律比较有效的实施相结合,弥补法律前所未有的东西,而且可以作为解决许多复杂问题和新出现问题的依据,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也谈天理国法人情》(上)详见《法制日报》年12月5日10版)

标题:“法文化语境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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