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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北大学语法学院赵进华
中国古代法律对庸医和医疗事故持宽容态度。
小说《西游记》第六十八届《朱紫国唐僧论前世孙行者施为三折上臂》中,四名唐僧师徒路过朱紫国,符合王张榜求医,孙悟空毛后自荐,揭发皇榜为王治病,只招唐僧怨恨。 悟空说:“即使医生死了,也不得不追究庸医杀人的罪,该死! ”回答说。 这一句话生动地描绘了旅行者细腻、冷漠、粗略的形象。 而且,这只猴子似乎可以证明不是鲁莽的。 他是个技艺高超的人,必须出律条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根据他的说法,庸医杀人,罪不死。
那么,孙悟空这句话是确实有根据的,还是信口开河?
唐、明两代的对比庸医的律法
我知道唐僧取经的故事背景是唐代。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当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唐律》中至少有两个条款涉及庸医医生和医疗事故。 《唐律诈伪》中有“医方诈治病”一条。 “各医生违反地方诈骗治疗病,取走财物者,将予以窃听。 “违反”是指违反本方。 该条第一是对医生诈骗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唐律杂律》中也有“比医合药方”的条。 “诸医不如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因此,杀伤人员不如本方,以已故杀伤论为准。 不会伤害人,但拐杖是60。 “不如本方”是指医生将人和汤药(包括题疏药名和针刺)合在一起,不符合古今药方和本草。 “不如我方”的理由无非是过失和故意两种。 结合这两个条款,我们可以概括唐代法律给庸医治病的基本角度和处置措施:医生乱开药方,治病骗钱,偷罪论处(违法所得巨大,顶级刑罚为兵役流)。 如果医生是馆员或疏忽大意,配合用药失误,导致患者死亡,将处以2年半的徒刑。 如果比配合药物更故意的话,性质不同,会因故意杀伤人罪受到处罚(严重的话会被判处死刑)。 即使不伤人,也必须用拐杖60。 排除故意开错处方的极端情况,通常情况下,病原者因医生诊疗失误而死亡,不需要“偿命”,即使有骗钱的动机,罪也不会死。 对此,孙悟空的说法不是胡说八道,而是有实证法根据的。
当然,大家都知道《西游记》是明代的作品。 与其说小说的一般情节安排反映了唐代的史实,不如说是对明代社会制度和世俗生活的折射,因此考察明代的相关法律制度也许是研究“文学法律”的正确方法。 在制裁庸医这个问题上,明代的律法继承了唐代的律法精神,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具体来说,《明律刑法二》中有“凡医杀伤人员”条的设置,律条如下。
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赖本方,死亡者命医,辨药饵穴道,如无故为害者,不准过失杀人论,治医。 所以,违反本方,诈骗治疗疾病,攫取财产的,可以数赃盗论,因此死亡,事故吃药杀人的,斩首。
《明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把《唐律》的“医异方诈治病”条和“医合药更方”条合二为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医生治疗失误,不是故意的,只有患者死亡时才负责。 并且,只在过失杀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接受赎价,给付其家”。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业务生疏、粗枝大叶的医生的惩戒,另一方面也是对痛苦之主家的经济安慰。
由此可见,庸医害人无论在唐代还是明代确实都不至于死罪,这也是孙悟空无畏的重要原因。 从中可以明显感受到中国古代法律对庸医和医疗事故的宽容态度,但深刻地折射出中国古人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认识。 顾炎武说:“古上医不能反悔。 (《日知录》卷5 )”曾国藩也说:“药物对活着的人、对人都有伤害。 良医生十分之七,害者十分之三。 医生害人者十之七,活人者十之三。 (《曾国藩家书》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谕纪泽》)换言之,医生不是神仙,不是万全的,特别是考虑到古代医学的落后和医生医术的局限性,必须理解和接受医疗事故的“必然性”。 因此,无论是舆论、政治还是法律制度,都不能对医生过于苛责,因此可以提供对医生比较有利的执行环境,保障社会整体的健康。
医生的法律风险
但是,“庸医杀人,罪不至死”,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治疗对象是天况贵胄,法律上的规定就很严格。 另一方面,《唐律》和《明律》都以“合和御药有误”为“大不敬”,是“十恶”的重罪之一,表现出帝制时代律制度的核心关注。 另一方面,《唐律》和《明律》在监狱上的规定出入很大,《唐律职制》规定:“诸方御药,不亚于本方、封题错误者、医闹”。 《明律》对此规定为“医人杖百”。 量刑如此之大,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唐代降统治者在长期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认识到《唐律》中这一规定过于严格,抑制了医生为王室服务的积极性,有意识地进行了制度上的调整。
当然,需要进一步观察的事实是,无论是《唐律》还是《明律》,“合和御药有错”都是行为犯,不求伤亡结果的发生。 进来说,如果造成帝王或特殊治疗对象的死伤结果,医生可能只会掐脖子。 至少,在唐代,根据《举轻明重》,等待医生的处罚并不比绞刑轻。 有趣的是,如果比较这种情况,在《唐律》和《明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该立法“空白”非常有趣。 那么,如果现实生活中发生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明代中期的两个例子似乎能给我们提供这个问题的答案。
弘治18年(公元1505年) 4月,明孝宗在祷告雨斋戒时碰巧感冒,负责太医院的太监张瑜和太医院认为刘文泰没有遵循既定的诊疗程序,同时存在严重的用药不当行为。 孝宗去世后,御史言官举章弹劾药物失误的医官说:“庸医杀人,律科过失特为常人所听,如不当人主,失去宗庙生灵的希望,为世大害,罪不赦。 (《明史文苑传笺证》卷2 )”臣子们的逻辑是,凡人杀人罪不至于死,那是对照的凡人,如果受害的是天子,能和凡人同等对待吗? 参加会审的大理勋爵杨守随甚至对参加会审的诸臣说。 “你父亲的事,不小心和已故一样,例如《春秋》的许世子律,不应该轻易原谅。 (《池北偶谈》卷9 )”显然是汉魏以来春秋决狱的遗风,但有“违法”的嫌疑。 《明律》中没有确定区分“合和御药不如本方”的故意和过失,《唐律》中有。 《唐律》在“大不敬”一条下有疏议,指出包括“合和御药有错”在内的一些行为“都是误罪……因此,即出于“谋反”科之罪”。 ”。 话说回来,必须故意同等对待医生的错误,这既不公正,也不符合律典的精神。
退一步说,这样处置也平息不了臣子们天变地异的悲伤吧。 明宗朱厚爀为了追求长寿,长期服用方士王金等人炼成的“仙丹”,导致慢性中毒。 世宗死后,新皇帝将王金等人全部监禁。 法司打算接受官员后首次以庸医故药决定杀人罪将其斩首,刑部尚书黄光升主张:“此方士,非医也。” 古方士采药求仙,无差别求实,谎称还在伏诛戮。 金等乱放药,伤圣躬,取药求仙虚假无差别者比? (《国喀什》卷65 )”“弑君无律,弑父有条,弑子有弑父之律,应坐极刑。 ”最后,皇帝说:“等待处决。 (《明通鉴》卷63 )”本案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司法当局承认“法无正条”的情况并通过附件的做法实现了对被告的复审,其思索路径确实符合中华以前流传司法的轨道。
这两个事件,被判处重刑的被告虽然不甘心,但历史上有比他们更悲惨的。 唐咸通10年(公元869年),唐懿宗长女同昌公主薮、懿宗痛悼无穷,怒不可遏,遂杀医生汉宗绍、康仲殷等20多人,收监其亲属300多人。 史书记载,这个医疗事件很可能是冤案。 但是在帝制时代,伴君就像伴虎一样,一个人的身体既然选择了当御医,就必须做最坏的心理准备。
当然,实践中并非没有轻判的例子。 南宋淳熙14年(公元1187年),太上皇的赵构吃了一碗馒头后,感到胸闷、咳嗽,太医的王65;用蟹毒丸进去,“投而不支,后来长大了。 (《樱史》卷9 )“宋孝宗暴怒后,必须处死王65;。 在皇后的忠告下,王洽被免除死刑,减少为纹身流,手杖的脊梁走向天门。 元朝时,伯撒王妃患眼病,医生给王后针灸,结果王后失明。 世祖勃然大怒,威胁要杀死医生,御医许国祯说:“罪该死,但其情因恐怖之失。 即诛戮后,谁敢复权? ”世祖刚才不干了(《元史》卷168 )。 总之,“合和御药有误”,是触及最高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一旦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什么样的处罚直接取决于帝王的意志,由于人的主意志的无常,御医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很大的不可控制性。
回到孙悟空为朱紫国王治病这一事件上来,患者是一国之君,比大唐皇帝,更是千金之身,如何江湖庸医乱施岐黄? 如果因此而设置绝症,根据朱紫国的法律,唐僧师徒也可能无法逃脱严刑。 这么说来,悟空卸任的话说不完。
标题:“当庸医遇上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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