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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石油大学文学院张未然
《水浒传》中,与雷横相关的事件主要有“暴打白玉乔”、“弗莱打白秀英”、“朱义放雷横”等。 因此,笔者试图将这三件事放入以前流传的法律文化语境中,具体梳理、拆解事件细节,明确其间多方面的法律意义,明确作品本身给人们带来的误解,清楚了解和认知当时制度的诸多优越性。
白玉乔
原因是雷横在听歌,却忘了带钱来。 作为地方治安维持的负责人,在雷横告诉他,走在街上唱歌的白氏父女是自己平时的管理对象,根据过去的经验,自己来听歌是不收费的。 所以,雷横不考虑钱的问题,径直说:“坐在了青龙的头上。” 我想白氏的父女平时遇到雷横这个人物,也不会固执地收钱。 知道雷横的身份后,凭借他们丰富的江湖经验,白氏的父女能够做出完全恰当的反应,避免发生冲突。 但碰巧的是,白秀英与当地县令有某种特殊关系,因此有资本不把雷横放在眼里。 因此,这场冲突在一连串的偶然背后也隐藏着必然的因素。 受到白玉乔的“语言侮辱”后:
雷横在那里忍耐着,从椅子上径直跳下舞台,抓住白玉乔,一发不可收拾地打了脚,嘴唇就绽线了。 所有人看到激烈的战斗,都来分解。 又雷躺着劝我自己回去。 栅栏里的人一下子散开了。 那个妓女看到父亲被雷横打了,受了重伤,坐在笼子里,径向县令雅内诉说。 “雷横打父亲,意图搅动钩子,欺骗奴隶的家。 ”。 县令听了,勃然大怒:“快写信吧。” 这个呼叫是枕边灵。 他们给白玉乔写状子,检查伤口,指定证件。 在本所县谁都和雷关系很好,所以代替他去奉行所打了关节。 如果纳波尼安设在衙内,怎么会撒娇,县令不能。 县令警察向所有人发号施令,让工作人员逮捕雷横,在大厅里殴打他,耍花招,拿起枷来。 要想说好那闲话,还得去县令线上把雷横号令打成钩子开头。
在这里,以“县令的暴怒”“枕边灵”“向(白秀英)撒娇”等描写,似乎作者故意渲染了白秀英与县令的特殊关系,受到雷横不公正的审判。 事实并非如此! 发现由于雷旁的暴力行为,白玉乔“嘴唇干裂”。 根据《宋刑法斗诉讼律》“殴打破坏耳鼻”条规定:
人折断牙齿、弄坏耳鼻喉、凝眸、折断手脚手指、破骨、汤伤人,仅此一年。 折断两颗牙齿、两根手指以上和鲱鱼头发的人,只有一年半。
因此,这里的“嘴唇开裂”是有法律意义的伤害,为此雷横必须承担“徒刑”的法律责任。 据悉,即使白秀英“撒娇”,县令的解决也不过是“让官捉雷横”。 在法庭上被殴打,拿到邀请函,来了枷,发号施令。 ”。 也就是说,雷横没有因为白秀英和县令的特殊关系而受到重罚。 结果,与徒刑相比,“号令示威”明显较轻。 那么,我们可以说基于此,县令考虑了与雷横平日的关系,对雷横做了轻判吗? 不是。 县令之所以没有重责雷横,是因为以前流传的刑事制度中存在着“保罪”的规定。 具体来说,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未定,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保罪期间,简称限罪)因该伤害死亡的,对加害人给予杀人罪论。 受害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死亡、因其他原因死亡或者在法定期限外死亡的,以伤害罪处罚肇事者。 这个法定期限被称为“无辜的限制”。 《宋刑统斗诉讼律》“保罪”条规定:
所有保卫者,手脚受伤,限制十天。 他使伤者受伤,长达20天。 用刀刃和热水生火者,30天骨折,肢体及破骨者,50天。 仅限于内死者,分别根据杀人论。 在其限制之外及限制之内他死亡,均依据本伤法。
据此,凡殴打他人者,均设定罪责限制。 手脚殴打他人的情况下,无辜的限制为10日,其他人受伤的情况下,有罪的限制为20日。 用刀刃和热水伤人,只要无辜,定为30天。 受害者折断肢体和破骨是无辜的限制为50天。 被害人在罪限制内死亡的,依照杀人论,在罪限制外死亡的,或者在罪限制内死亡的,死亡原因由其他因素造成,分别依法处罚。 以武大之死为例,第二十五届,武大逮捕强奸,被西门庆打伤为“右脚在……中心窝里踢”,武大称“口吐鲜血,面部皮蜡检查也变黄”。 那么,此时西门庆对暴力伤害的刑事评估,应该进入为期10天的“限罪”,如果在此期间内武大死亡,西门庆就是杀人罪,反之就是伤害罪。 但之后西门庆、潘金莲、王婆等人合谋毒死武大,武大死于“限制罪责”,但属于“为他而死,分别根据本伤法”。 另外,《红楼梦》第二集,薛蟠打死冯渊,在这起人身伤害事件中,冯渊“抬回家三天”,但无论其受伤情况是拳打脚踢造成的,还是刀、匕首利刃造成的,其死亡都在罪责范围内。 薛蟠打人后说:“他总是没人,只是带着家人走他的路。” 所以嘉雨村也看了看,说:“没有这种放屁的事! 打死人白去了。 ”。 可见其主观恶意极大。 因为,薛蟠的罪应该“以杀人论绞死”。
据此,关于雷横撞伤白玉乔事件,也同样有10天的罪责限制。 10天后,根据白玉乔的受伤情况迅速发展,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有罪的限制,县令只是将雷横变成了“号令示威”,并不是因为与白秀英的特殊关系而惩罚雷横,也不是因为与雷横的关系而轻视雷横,而是在等待10日的有罪限制,这表明了基层司法官的素质。
枷打白秀英
毒打了白玉乔之后,雷横和弗莱尔打了白秀英。 事情的经过是白秀英和来探望儿子的雷母发生争执,白秀英打了雷母一巴掌。
白秀英听了,柳眉倒竖,杏眼圆睁,说:“老咬虫,乞求贫穷的女人! 女人敢骂我! ’婆婆说:“我骂你怎么办? 你应该不是郓城县奉行。 ’白秀英勃然大怒,向前方伸出手,打得其婆婆踉踉跄跄。 那老太太等着挣经济,白秀英又跑了进来,老板的耳光只是打。 这个雷横是个大孝的人,看到妈妈挨打,一时怒火中烧,拽着枷,看着白秀英的脑盖往下走。 那根枷的尖端打得很体面,打破了头盖,倒在了地上。
雷横是个孝子,看到母亲被羞辱,愤怒之下,用枷把白秀英杀了。 那么,自古流传下来的社会本来就是孝治天下,雷横这种合乎“孝”的行为,当时的法律应该如何评价呢? 《宋刑统·斗诉讼律》中有“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的规定。
祖父母、父母被打,但后代被打,与非伤员无关,折断伤员折断三等,死者按常规。
祖父母、父母被殴打,后代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意味着无罪。 残害他人,酌情减轻处罚,折断牙齿者,杖共八十。 他人死亡的,不考虑任何因素,根据法律判决,也就是殴打他人死亡的,用绞刀杀人的,砍人的。 据此,对于雷横枷引起的白秀英事件,根据事实,根据法律大致情况,雷横当然应该被绞死。 在小说中介绍:
(那位奉行)只恨这个雷横杀了他的表白秀英,不允许他说。 此外,岑奈·白玉乔的仆人被折叠起来,催促课文教授雷横赔礼道歉的命令。 因为在监狱只限六十天,所以要解决济州。 主案押司抱着文卷先行。 教朱泱发雷横。
和前面的案件一样,小说在这里极力宣传县令和白秀英的特殊关系,含蓄地审判作为案件主审法官的县令,强调雷横这个好汉不容易受冤屈,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朱ଫ义放雷横[/s2/]
“逮捕盗贼为什么要偷盗,是因为受到了仁义的驱使。 ”由于雷横案涉及押运手续,本案又引发了“朱义释雷横”的案外事件。 作为负责逮捕犯罪者的都头,朱泱有多次私自释放犯罪者的记录:第一届,晁盖智取生辰纲,朱泻义放晁盖。 第二,宋江暴怒杀死阎婆惜,朱棣释放宋江。 第三次是雷横杀了白秀英之后,朱ଫ义放雷横。
朱棣文说:“兄弟,你不知道,奉行说你杀了他的表,但杀了这个文字。 要解开州,一定要你来偿命。 我放了你。 我不应该死罪。 情况兼我父母不担心,我可以赔偿。 你不顾前途去万里。 ”。
在这里,朱泱简要地评定了雷电的事件。 据他说,雷横杀了白秀英,罪不至死,之所以被重审,是因为奉行和白秀英之间有特殊的关系。 朱泱还预测,即使自己在护送过程中雷横,也不会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在这里,朱筥的评定和预测有几个明显的错误:综上所述分解,关于白秀英事件,根据法律,雷横本来应该承担绞刑的责任,而不是奉行所为的偏私。 再者,朱泱说:“我放了你。 我不能犯死罪”,这也是错误的。 《宋刑法断狱律》“纵死刑犯逃亡”条中就此有规定。
各纵死罪囚犯下令逃跑,后来被逮捕,囚犯已经死了。 如果自首的话,应该减少死刑犯。 那个囚犯和死亡的第一个地方,应该用来减少迅速的报复……
死囚被拘留,主管官员故意潜逃的,其主管官员也得死罪,但逃跑的囚犯被逮捕或囚犯已经死亡或自首的,根据《逮捕死亡律》,其主管官员的责任根据死罪减少一千三百里。 朱棣文在决定释放雷横时,当然应该知道雷横这种走法很可能投奔梁山,日后被逮捕或自愿自首的可能性非常低。 也就是说,在释放雷横的事件中,朱泱无法获得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和幸运。 以前,朱澭明着被捕,其实是为了押送晁盖、宋江而逃跑的,但这一切朱澭都保密,谁也察觉不到,所以不太容易追究法律责任。 与释放雷横不同,朱泱承担的任务不是逮捕,而是护送,作为直接责任人,朱泱在护送途中释放雷横,帮助逃跑,逃避责任并不太容易。 话说回来,对执法经验丰富的徐职员来说,朱棣做出这样的判断,似乎非常不专业。 同样令人困惑的是,雷横对朱泱的预判也没有提出疑问,作为意气相投的好汉,更是“体制”的一员,雷横并不是不知道朱泱为拯救自己而付出的重大牺牲,他更准确的反应,有力地说明和判断了其中的错误。 但是,雷横没有这样做。
雷横拜谢(朱泱饰)随后从后门的小路回家,收拾了细软的包裹,带着老母亲,星星之夜从梁山泊入伙。
那么,对朱泱充满自信的预判是基于什么呢? 之后,让我们注意事件的进一步迅速发展吧
预想到打雷去了很远的地方,带大家到县里来,露出了脖子。 朱泱说:“小人粗心大意,中途被雷电侵占,逃跑也捞不着,甘罪不辞。” 县令爱朱,决定脱下他,白玉乔向上司陈告,要故意雷横朱,县令不得不去济州申遗朱所犯之情。
在白秀英的案件中,提到了“解济州”雷横,在这里,奉行提到了“将朱泱所犯之情去申将济州”。 因此,一方面迫于白玉乔的压力,另一方面这个案件确实需要上级奉行的审判。 具体涉及宋代司法案件等级管辖的问题。 根据《狱警令》,杖罪以下案件由县级官衙决定。 徒罪以上的案件,由县判决提交州雅再审。 例如,第27届,武松杀了媳妇之后:
“(阳谷县)写好申报文件,将该犯人解锁至主管东平府,申请发布。 ”。
第36届,宋江杀了阎婆惜:
“县里被文字重叠,等到六十天期限届满,才解除济州的听证。”
据此,雷横、朱泱的案件都是徒罪以上的案件,应该交给州政府重审。 作为主审案件的官员,奉行如果违反这里的移送报告手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宋刑法断狱律》的规定:
各种定罪不说该说的话,等着报告等着报告。 动辄是自己决定的人,各自减少,所以失去三等奖。
对于审理的案件,应该不向上级报告,或者即使报告也不等待上级的答复,而是随意做出决定,意思是“各自减少,失去三等”,就是“根据被拒绝的地方的罪行,应该减少三等”。 据此,关于朱泱的案件,由于故意释放了死刑犯,朱泱应该负死罪。 如果县里因为和朱泱的私人关系“有摆脱他的觉悟”,不向上级济州官员报告这个事件,为此的法律责任将基于死罪减少三等,也就是长达二千里。 因此,第一是基于制度的明确性和威慑力,县长说:“本爱朱泱,决心摆脱他,也无能为力。 显然,在县级初审的一环中,朱泱当初的构想落到了空的地步。 但是,故事还没有结束
朱泱家自己作者去州透支了钱,却把朱泱带到济州来。 根据大厅的审查记录,有20根手杖断了,刺伤了沧州牢城。
在这里,进一步印证了笔者刚才的解体、朱泱释放雷横的事件,终审审判权在济州而不是邛城。 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朱鹮没有被判死刑,而是刺伤了沧州。 朱鹮的事先评价,与当时法律的规定相反,表面上是错误的,但结果却让我们看到了朱鹮是正确的。 他擅自释放了雷横——死刑犯,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死刑的责任,但和以前的评价一样,他没有由此而死,而是通过贿赂的方式救了自己的命。 他对当时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并不局限于法律条文和制度本身,而是通过自己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和发现,早日预想到了这样的结果。 话说,在当时的司法认识中,朱鹮(当然也包括雷横)非常专业。 他的这种自信,不仅凸显了他成熟世故的一面,也无疑是对当时司法状况的讽刺。
标题:“《水浒传》中雷横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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