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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

无论中外,“正义”一词都由来已久。 在人们的理解和应用中,这句话被赋予了最高的荣耀,引起了深刻的分歧和争论。

中西方语源意义上的“正义”

据说西语的“正义”(英语justice )来源于拉丁语justitia。 古希腊语中指的是“放置在直线上的东西”,引用的是“合乎天性,笔直,不扭曲,不倾斜”。 一般来说,西方正义观念以前的传入,是从人的本性出发,以强调人的权利为重点,以人人各得其所为目标,构想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生活边界。 这种正义观侧重于从法和制度层面批判和构建社会。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各种中文词典和法学教科书中,当justice被翻译成中文“正义”时,其解释是“公正、公平、诚实、法、权等”,最终甚至涉及到了其法律层面的意义。 与justice对应的中文词汇“正义”本身由可以分解的“正”和“义”两个文字构成。 中文里“正”是“端正、平坦、中间、不偏不倚”,这和古希腊的“放在直线上”的意思有点相同。 “义”的原意是“宜”,也就是“合适、合适、合情合理”的意思。 两个字合在一起的“正义”,是合理的,公正、正派、坦率、公平的。 经过中国古代特别是儒家仁义学说的演绎,使“正义”成为最重要的道德价值评价。 荀子说:“不义非正义则称奸淫”,代表着正义与邪恶二分法的正义观,具有深刻的道德化取向。 西方强调的法和制度层面的批判性文案,在这里并不那么明显。

“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

中西方的正义观念既有整体一致,也有思路和路径细节上的一些不一致

从词源的粗略考证可以看出,中西方正义观念以前的传承之间,既有整体一致,也有思路和路径细节的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义观念在基本复制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正义”的共同本意可以简单概括为“应该如此”,也就是“理所当然的道理”。 “理”除了自然之理、天理之外,还包含着人性之理、人类之理性。 中外古人通过对自己生活中一切光明、真实、正直、善良、美丽等的完美想象和追求,创造了“正义”的最高价值观念,为人类追求幸福高尚的生活提供了指导方针,并以此为一切邪恶、黑暗、犯罪、腐败 总之,无论是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自然启示,还是来自人类良知的“绝对命令”,“正义”作为被东西方认可的“普世价值”,已经成为人们信念和信仰的对象。 人们可以像相信“天地的永恒”一样相信“正义的永恒”,像相信“真理的必胜”一样相信“正义的必胜”。 这个“正义”也成为了普遍的评价尺度,所以这个尺度无论是评价每个人的各种行为,还是评价每个国家社会的制度体系都适用。

“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

其次,中西方的“正义”观念在以前流传下来的时间里有一定的差异,这通过原本单一的词汇“justice”,在汉语中变成了一个复合词汇,可以找到一点线索。

从汉语的角度来说,如何理解和解决“正”与“义”的关系,必然成为思考的出发点。 因为“正”主要是描述语,来源于对人的存在和对象本身“现实”状况的认识和理解。 “义”第一是价值语,来源于对人的主体行为的“当然”的认识和理解。 这是因为“正”和“义”之间有可能包含着首先确认“正”的本态,以正为义,以正为义,从真相中引导应答的偏正关系吗? 还是首先确认“义”的规范,以义为正,以义为正,相应地以真相为指导? 这两种可能的选择,正好反映了中西以前流传下来的思维不同的优势。 原则上,西方早就“正义”流传,而中国早就“义正”流传。

“正义”在社会实践中越来越成为“强”的概念,这是西方正义理论的特色

在西文以前的传说中,“放在直线上”派生出的“各归各”或“人人各职”,表达了“以正义为义”的本意和想法。 这就是“存在即合理”,基于承认和尊重人的自然性、舒适的生命和现实状态,思考和证明什么是善的。 这位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和论述,往往从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出发,进行现实的具体解体,从中揭示现实生活中构成正义的要素和形式,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制度正义”和“权利正义” ”具体化的这种实证化不断发展的探索,将追究正义问题和追求正义事业引入了批判性考察社会制度和法律设定的轨道。 因此,“正义”在社会实践中越来越成为“强大力量”的概念。 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西方正义理论的特色。

中国以前流传着“以正义为正”,但“正义”似乎由来已久,可以用各种道德规范代替“弱”的概念

在中国历史特别是儒家思想体系中,呈现出“以义为正”的思考路径。 古人讨论多年来的“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表明他们是沿着将“人性”道德化设定的方向来思考的,从一开始就用对人性的价值评价来代替人性的客观描述和解释。 “义者、宜也”相当于“只有合理才应该有的东西”。 荀子的名言“水火有无生,草木有生而无识,禽兽有知无义,人有气生有知有义,故最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最典型地代表了这一观点。 它看起来像是对为什么人与水火草木禽兽不同的客观记述,实际上以“义”为“人”的唯一标志和标准,“义”才是人特有的“正”,有义就是“人”,没有义就是“人” 儒家将“义”归类为人伦“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也丰富了对人的特征的理解,但其主导意向,还是着眼于人伦道德和个人修养的“应然”水平。

“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

我国古人先后以“义”与“利”的对立强调“义”的内涵,以“天理”与“人欲”的尊卑阐明“义”的基础,以“君子”与“小人”的身份展现“义”的形象,因祸福与荣辱效应的结果, 所有这些都以贯彻“以义为正”的正义观为着眼点,从整体上没有超出个人道德和儒家仁义学说的视野。 特别是,其中缺乏与人类权利和社会制度的深刻联系和思考,因此“人权”的概念经常被掩盖和淡化。 所以在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文献中,“正义”似乎由来已久,是被各种道德规范所取代的“弱”的概念,“正”“义”二字在这个意义上也很少被采用。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面临现代化的挑战,加上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正义”再次成为核心价值范畴,中西正义观进入融合交通时期。

标题:“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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