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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睢晓鹏
随着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法律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个人之间的交流不仅离不开法律的参与,而且在国与国之间的纷争中,也不能减少法律的影响。 中美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美方随意挑起争端,假借法律之名,我方的强力反击也依靠法律力量。
现在,人们不知道美国法政剧中的唇枪舌剑,介绍美国法律的书也是汗牛充栋,但虚假的繁荣并不意味着真正的理解,其目的是介绍和研究美国法律的著作,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中国的问题 美国学者艾伦·法恩斯沃思所着的《美国法律体系》一书,篇幅不到200页,简洁扼要地介绍了美国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本书也介绍了美国的具体法律规则,可供网民自行阅读)。 了解美国法入门是很少见的作品。
天才之神来之笔?
要说美国法,费城宪法自然绕不过去。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美国的法律制度就像立宪先贤们灵光一现的神来之笔。 问题是,任何制度都受制于自己的历史。 正如轰轰烈烈的法国革命最终保存着古老的制度一样,美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历史的产物。 美国的法律体系以联邦制和普通法为基础,这两点有现实的原因。
首先叫做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在不损害各州独立性(自治权)的情况下形成强大的联盟。 宗教、民族、经济集团的多样化一直是美国的重要特征,在殖民地,圣公会、浸礼会、胡格诺教派、犹太教、长老会、清教、贵格会、罗马天主教、印第安人自身的信仰等宗教信仰很多。 殖民地居民以英国人为主,少数非洲人、荷兰人、法国人、德国人、爱尔兰人、苏格兰人、西班牙人、瑞典人、瑞士人等人种较多。 政治组织形式多为王室殖民地、业主殖民地、企业殖民地等,在英王统治下相互独立。 多样化意味着统一的困难。 国王和国会干涉殖民地税收和内部政治事务引起殖民地不满,但从开始殖民后就没有想过和英格兰断绝关系,宣布独立后也没有想过建立强大的国家,各州制定了各自的宪法,联合起来建立了松散的联合国。 联合国的最终失败表明国会没有实权,无权征税,无权管理州际或对外贸易。 纵观这段历史,可以说殖民统治、州宪法、联合国的实践都让美国选择了联邦制。 正如作者在本书中所写的,“如果不知道这个殖民地是如何根据罕见改编的《宪法》融合为一个国家的史实,就无法充分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
加上普通法。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法为法律基础,由法院而非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主要体现为法官判例中的规则)。 。 美国最初的十三州除殖民法外,还通过宪法、司法判决或制定法“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另一方面,由于居民熟悉英国法,殖民地最初的诉讼程序首先效仿英国。 此后,随着贸易的增加和人口的增加,殖民地逐渐形成了训练有素的律师群体,英国的法律书籍也比较容易购买,有了引进和适用流程多、复杂的普通法的能力。 另一方面,殖民地需要与受过高等教育的英国商人进行商业往来,希望基于英国法律原理控诉英王的暴政。 基于此,独立战争时期,英国法律在殖民地得到普遍承认。
独特的法律制度
如果把美国的法律体系放在联邦制和普通法的背景下进行认知和注意,就会发现有些法律制度与联邦制、普通法密切相关,是自生自灭的法律制度。 选择其要件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判例法制度属于此。
立法体系。 美国的立法体系是双轨制,这受制于联邦制,难以理解。 联邦制定法由国会公布,国会采用两院制。 一般来说,立法最初是以议案的形式提交给提出议案的议院常设委员会的。 委员会如果审查合格的话,将附议该议院的全体议员。 讨论通过的议案,交给别的医院,按照同样的顺序讨论。 议案在两院通过后,提交总统签名。 总统有否决权,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 州法律由州议会制定。 内布拉斯加州以外的州也采取两院制,州议会的立法过程与国会基本相似,但州议员不像国会成员那样埋头于立法事业,州立法活动也没有足够的记录。
司法制度。 同样基于联邦制,美国的司法系统也是双轨制。 各州有普通管辖权的审判法庭,称为高等法院、巡回法院或普通法院。 除此之外,还设有拥有有限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或法庭,以及解决管辖级别较低的琐碎事务的专门法院。 州司法制度的顶点是州最高法院,许多州设有中级上诉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个级别。 此外,还有拥有有限管辖权的专门法院。 其中,最高法院是唯一根据宪法设立的联邦法院。 根据联邦宪法,联邦政府只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其余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享有。 因此,联邦法院的司法权有限,只对部分案件有专属管辖权或与州有共同管辖权,其他案件均属州法院管辖。
判例法制度。 美国司法审判采用判例法制度,这是普通法以前流传下来的自然结果。 司法审判在普通法体系中有分庭和明确先例两大功能。 先例是美国法的法律渊源,根据先例与本院的关系可以将判例的起源分为说服性判例和约束性判例。 前者是指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或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其效力来源于事实间的相似性、判决意见中论证推理的有力性以及判决结果明显的合理性。 后者是同一司法管辖区内高级法院的判决或本院的判决,其效力来源于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大体上并不要求完全遵循过去的判例,而是为有能力的法院学习以前的智慧和经验,避免出现以前的错误提供更灵活的手段。 因此,遵循美国先例的制度比英国更为灵活,因为偶尔法官会限制先例的范围或推翻先例。
创新的法律制度[/s2/]
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当然也有不受联邦制和普通法规律性限制的法律制度,但具有鲜明美国特色的制度,被视为创新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制定法方面最为重要。 当然,如何评价,每个人都很特别。 关于这些制度,我们认为,不能一边看到其优点,一边无视其不足,将其奉为圭臬。
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特征。 美国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点是让学生入学时至少本科毕业,以职业教育为目标,使用示范教育法。 本科毕业时,学生们已有足够的博雅教育背景,美国法律教育采用的示范教学法采用苏格拉底法就示范问题提问和盘问学生,学生面对示范,随时处于处理实际问题的状态,其实际工作能力得到比较有效的训练 但是,示范教育法本身也不完美,其最大的缺陷是需要时间——如果以学习所有法律和相当一部分法律知识为目标的话。 因此,样本教学法仍然是美国教育的重要标志,但当今美国法学院其他教育模式开始增多。
法律职业的常规和特殊。 美国法科学生毕业后可以担任民间执业律师,也可以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政府律师和法学家的职业,可以在这些职业之间自由转换。 法官有特殊的遴选程序,大部分州法官由选举产生,有固定任期,部分州法官和联邦法官由遴选任命,终身任职。 因为,法官,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拥有极高的声望和巨大的权力。 在马勃里控告麦迪逊案后,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部说明宪法的权力实质上使被称为“无编撰”的美国宪法与立宪时相比“完全改变了面貌”。 这也难怪大法官斯卡利亚号召毕生精力听从立法者的“原旨”。
制定法的适用复杂复杂。 虽然美国一般是法国,但有很多制定法。 由于联邦制的多元立法主体和普通法律师接触的法律抽象度不高等因素,制定法零碎、矛盾、重叠等情况很多。 另外,由于美国在法律尚未制定之前就流传下来了,以及立法行业缺乏司法行业一样多复杂精巧的全国性分类和索引系统,因此彻底检索全国性的制定法有时比检索判例法还要困难。 另外,制定法的实施还受到解释方法、对先例制定法的解释、司法对立法的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制定法的适用较为复杂。
标题:“美国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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