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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严厉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疫情违法犯罪,“二高二部”发表了《依法惩治干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最高检前后发表了9次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张军检察长表示, 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方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必须准确掌握疫情防控的犯罪情况。 首先需要注意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和打击要点。 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发生后,各地落实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措施,切断了传播途径,防止了扩散,开展了疫情防控工作。 《意见》结合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确定疫情防控打击要点,即依法抗击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害医生犯罪,制假销售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制造谣言, 强调了打击重点,确定了打击对象,为防止打击扩大化和“一律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要正确理解依法严格,从快速方针上把握。 “依法严办”体现在实体方面,总体上必须严格掌握定罪的法定标准,“为从严办体现迅速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决不能模糊常规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具体来说,首先要严格掌握严格的犯罪类型,而不是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 具体来说,是《意见》规定的打击要点,是干扰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活动恢复开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必须严格掌握犯罪构成要件。 在犯罪主体方面,对人身危险性大的要多次严格。 《意见》规定,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被传递,主观上故意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对这种犯罪主体采取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采取严格掌握的角度,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传达严重危险的,依法设立传染病防治罪 进而,对在指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严格处理。 对前科劣迹,故意散布谣言、造谣中伤、挑拨作案者要依法从严处理。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大的故意犯罪必须多次严厉。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严重的必须多次严肃处理。 再次,《意见》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从较重的情节出发,依法体现严格的政策要求。
“依法快”体现在过程方面。 首先,需要迅速释法,《意见》和最高检9个典型案例确立了疫情防控中的反犯罪标准,疫情防控初期各地司法机关定性标准不统一,及时处理认定混乱的情况,基本体现了及时性。 也表现出了警告犯罪危险分子的功能,比较有效地防止了疫情的爆发和违法犯罪现象的爆发,维持了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了常规预防的积极效果。 其次,对妨碍疫情防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迅速立案、迅速破案,按程序迅速起诉、及时审判,稳定社会秩序。 再次,需要依法注意区分不同的犯罪,对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适用迅速裁断程序,在认罪处罚的基础上,由法庭审理,法庭宣判并迅速处理。 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解决,为了迅速,不得影响案件质量,不产生手续缺陷和错误。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律师全面辩护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依法辩护或者法律援助。 ”。
第三,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案情解决犯罪案件。 “宽严相济”要把握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疫情防控中,区分不同犯罪,按照《意见》的规定,对恶意传播、恶意哄抬物价、集体抢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诈骗的,故意编造虚假新闻,造谣骗人。 贪污、贪污、受贿、严重暴力伤害医生的时候,要多次依法严惩。 对通常的犯罪行为不能随便严厉。 严格时要严格,宽时要宽。 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重罪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宽大。 对认罪态度恶劣的,拒不认罪者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自愿投案有自首情节和供认罪状的,自愿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自愿认罪处罚的,以及有中止、未遂、立功等法定轻重情形的,应当依法宽大。 “宽严相济”旨在打击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确保打赢疫情防控战。
第四,要多次依法治理,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严格遵守罪行的刑法大致上,犯罪刑罚大致上,适用刑法的人人平等大致,犯罪嫌疑大致等各项法律大致上。 通过发挥《检察建议书》的积极作用,为公司企业活动重新开工提供法律服务。 必须积极参加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解决,减少社会对抗,稳定社会焦虑、恐慌情绪,恢复社会心理。 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不信谣、不传谣,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纪律、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正确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建设”。
标题:“把握刑事政策导向助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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