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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玳曾潞明[/s2/]
对于无人继承的户绝财产,唐开元二十五年( 737年)令规定,大致遵循前遗嘱、后女儿、近亲、最后公式的继承。 如果要嫁人的话,“如果抱有期望,孝道不完善,与丈夫共谋,有掠夺者,委员会某长吏严密监视,如果有这样的颜色,就没有给予的限制。” 这进一步限制了出嫁女的继承权。
宋代对战乱造成的所有财产归属作出了规定:“及有家属被俘虏、亲属归属的,亲属说依法取得财产的,到守令听陈诉,按官仔细询问,拿干照证书来。 如果没有文照,只限于当天勾画保正长、伯耆邻佑,实际征收,立即支付。 ”。 户绝、没官等田产常见于宋代,通常由举常平司负责。 绍兴20年( 1151年),“以逝世官田悉归常平司,禁止招募民佃种”(《宋史高宗纪》)。 并且,在高宗和孝宗两朝,户绝、没官等田产经常被背叛。
古代中国允许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继承家产。 根据其婚姻状况的不同,室女俩(还没嫁人)、已婚女、归宗女(已经嫁人但由于某种原因,例如休妻等都回了老家)的继承方法各不相同。
中国古代实行家长全员制,有父母,没有私人财产。 《唐律户婚子孙别籍异财》中规定:“有祖父母、父母,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父母们表示,这意味着夫妇合并,但各自有各自的财产,其来源无非是“男承家财、女承衣箱”。 另外,为了在家服从丈夫,宋代规定“以妇女的财产和同夫为主”。 如果妻子死了丈夫,兄弟分家,妻子家得到的财产没有限制。 可以看出,娘家人无法继承妻子的财产,丈夫的家人也因为“妻子的财产有限”而无法继承。
和现代一样,夫妻双方互为继承人,从唐到清,都有“寡妻无男承夫之分”的规则。 也就是说,没有孩子的寡妇对亡夫的财产拥有继承权。 但是,只有守节寡妻可以行使继承权,最早见于《唐户令应分条》,并在宋代继承。 虽然寡妇守志可以承担丈夫的分产,但继承丈夫家的宗祇和财产、继承子孙才是真正的继承人。 寡妇如果再婚,就会失去所有的财产。 但是,宋代规定寡居可以以招后夫的形式再婚,俚语中是“迎脚夫”。 与改嫁到后丈夫家不同,招后丈夫的寡妇继续拥有对前夫财产的录用权。 仁天圣8年( 1030年),遗孀被后夫召见后,“委乡县有前夫庄田知,不得私售,隐田入己,不得购买田产而改姓后夫”(《宋会编辑原稿食品》)。 可以看出,没有孩子和寡妇的只有录取权,但没有处分权。 前夫有幼子招脚夫的,财产继承人还是前夫的孩子。 这是宋代律法的新气象,唐律规定寡妇再婚的话,连录取权都没用,元明继续继承。
国家对尚未出嫁的女儿,即室女,只保障其聘金和雇佣金,是室女获得遗产的首要理由。 宋代的规定最详细,《宋刑统户婚律》:“今后,户绝者除了所有店家、畜产、资产、营葬功德外,还有嫁人,三分给一分。 ”。 “姐妹是室内人员,将减少男性雇佣财产的一半。 ”。 同时扩大了在室女的范围:“如果婆媳都出来了(休妻)丈夫死了没有孩子,分割丈夫家的财产进入自己家,回到父母家断绝了家的人的例子”南宋说:“父母死了,孩子生了, 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子继承一半的份额”的说法。 户绝家在室女的情况下,全部由室女继承,明清多加继承。
另外,宋代的出嫁女在继承老家的遗产时(多为户绝)只得到遗产的三分之一,不能继承田产。 据说仁宗天圣4年( 1026年)公布了“户绝条贯”的增加规定,如果没有媳妇的女儿,也可以给媳妇的亲姐妹侄子一分。 但是,最晚到天圣6年( 1028年),嫁娘已经可以继承田产了。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来看,南宋出嫁女继承户绝财产也包括田产。 女性请假回老家被称为归宗女,唐律没有规定归宗女的继承权,但宋代的归宗女如果不分配前夫家的财产,有权继承老家的财产,与在室女同等。
也就是“家婿”,以妻子的父母为父母,所生的子女凭借母亲的姓氏继承了继嗣母亲的宗祓。 秦汉多余的丈夫像奴隶,受到歧视。 成为女婿的人在很多贫困中没有雇佣财产的同时,也有觊觎女性家庭财产的嫌疑,活在这个世界上已经够了,关于财产继承,谈了什么? 唐宋还禁止其成为女婿,但如果父母去世,则允许其成为女婿。 法律禁止赘夫,大致是为了保证国家挨家挨户纳税。 但是由于生计等原因,赘婿难以禁止。 而且,遗嘱成为了额外丈夫享有继承权的首要依据。 直到宋神宗的时候,官方减少了对额外丈夫继承权的限制,有无遗嘱已经不重要了,元丰6年( 1083年)家里女婿(也就是额外丈夫)完全可以“有一半亲属”获得遗产。
明代入赘条件和入赘继承权有确定规定。 “女婿依靠媒人,写明结婚书,写上养老或出舍年限。 只允许一人入赘。 就像收养的儿子一样,还是立同一个宗的继承人一个人,承担祭祀,财产平均分配,如果不继位就死,由族长按例议论。 ”。 至此,额外女婿与继子一起享有岳父母的财产继承权,清代沿袭了这一规定。
古人许多艰难的财产继承大体上遵循制度和“肥水不流外地田”的原有民俗观念,并且最大限度地警惕家族财团的势力威胁着国家政权,还有“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孤独。
标题:“古代女性的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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