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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员李洪雷

近年来,人性化执法理念被引入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赞扬,成为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道亮丽风景。 但是,在实践中对人性化执法也产生了一点误解和曲解,存在着对人性化执法的误用和滥用,如有些执法人员是人性化执法的旗帜,害怕和回避矛盾和冲突,对违法行为放任自流,置之不理,大体上不迎合相对人 因此,针对人性化执法内涵正本清源,有必要正确把握执法的人际边界和尺度,将执法人性化纳入法治轨道,防止人性化执法“人情化”执法,更好地执法人性尊严。

执法的人性、根本出发点是对人性(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性的尊严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价值和尊严,而不是其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在行政执法中,这要求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成熟公民”,尊重其主体地位,视为行政的“屈从者”,成为执法对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工具不可轻视。

从执法人员的人性化执法实践来看,大多体现了行政对一切人性尊严的保护和对权利主体地位的尊重。 例如,不实行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执法中对相对人态度和蔼,措辞礼貌,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对相对人进行执法行为的事实和根据,切实尊重和维护合法权益等,这些都值得赞扬和维护 但是,执法人员正是因为某个行政相对人有势力、身份特殊或与自己有特殊关系,如果能在网络上打开头版的某个对象是所谓的“弱者”,就不会笼统地转向照顾。 执法中追求不正当目的,进行不相关考虑的部分人性化执法,不对其他人进行人性化执法等,这些方法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初衷,成为了“人情化”执法,而不是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放弃执法,而是优化执法方法。 人性化执法是将人的尊严理念纳入执法过程,是通过人的执法方法更好地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不忽视违法现象,放弃执法,丧失法律权威,损害公共利益。 在人性化执法中,执法是目的,人性化是方法,不能片面强调人性,忽视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在精细化方面略有不足,这在运动式管理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其实,所谓运动式执法,是因为平时执法懈怠,没有建立执法长效机制,没有实现稳定、例行、常态化的执法,难以积累,被迫集中管理或专业打击。 因此,真正处理好运动式执法的问题,是建立执法长效机制。 人性化执法理念是,其目的不是不执法,对违法者不随意宽容,而是要采取更好的方法、战略来实现执法目的,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从根本上失去了运动式执法存在的必要性。

人性化执法遵循法治思维而不是人治思维。 基本上,法治本身是人性化的管理方略,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以人治的思维和方法追求执法的人性,结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反之亦然。

执法的人性,是法治框架中的人性,决不是法治的任意执法、专断执法、人情执法,而是多次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平民”、“诚实守信”、“权利统一”、规则意识、平等

人性化执法体现了保护人性尊严的基本大体,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行政执法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接受,降低执法价格,提高行政效能效率,值得大力提倡和宣传。 但是,必须注意,人性化执法的目的不是放弃执法责任,搁置违法行为,保护违法相对人,而是更好的执法,不得假借人性化之名,执行《情代法》、《情大法》。 人情化”执法是人性化执法的异化,需要警惕和防范。 只有遵循法治思维,在依法行政的框架内人性化执法,才能稳定远程操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标题:“人性化执法并非“人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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