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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教育长梅丽红

党的领导是新中国70年来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 与西方代议制民主不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独特而有用的制度实现的。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组织大体和领导制度,也是国家机构组织运行指导的大体。 它由“民主基础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结合”组成,避免了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出现,有力地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并且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了治国理政形成强大的力量。

第一,要多次健全民主集中制,正确把握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辩证关系。

新中国70多年来的实践说明,解决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表达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志,在集中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集中,形成统一的认知,步调一致

历史上,由于缺乏理论认知,实践层面的民主和集中关系有时会在高度集中和极端民主之间摇摆。 这既对党内民主产生消极影响和破坏性作用,又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比较有效的运行。

事实上,党章规定,党员个体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其中,“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主义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是其他“三个服从”的制度基础。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四服从”的核心是“全党各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几乎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整体联系。

总的来说,要多次健全民主集中制,就必须作为民主与集中分不开的整体,以民主为集中基础,发挥对民主集中的定位和制约作用。 并且重视党内民主与集中统一的内在联系,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在组织中保持统一和党的集中力量的重要动力,成为党有强大组织、动员和执行能力的重要保证,成为党中央权威维护和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安排。

第二,要多次健全民主集中制,科学实行集体指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最高的大体,也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最佳形式。 党章指出,重大问题都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大致情况,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必须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着眼于不让个人或少数人站在组织之上,认真党内政治生活,规范解决党内重要关系,建立党内正常权力关系,确定领导集体成员之间权力效力平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项目、重要干部和大额资金的决策范围和界限,推进重大问题决定“投票制”等。 为了“非决定性”,将个人分工的责任作为执行集体决策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增强集体决策后的行动能力和执行能力。

这种集体指导和个人分工责任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防止和克服了个人武断、主观武断,彰显了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彰显了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精髓。

第三,要多次健全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的事业路线,也是民主集中制实践的基础。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的上级组织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越来越多的了解和参与。

本质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的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

“从众”的过程是一个个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经验和智慧的过程,包含着基于民主主义的集中。 集中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集中的过程中没有民主,就不能形成正确科学的决策,确立执政党的权威,为执政党的领导人提供良好的政治条件。

“进入群众”的过程是吸取群众意见,加工成政策主张,指导群众实践,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过程。 只有发扬民主主义,才能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实践结果,引导执政党不断改正错误,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

在实践中,通过逐步的党内民主创新,为加强执政党与群众的联系提供了过程保障和内在动力,如探索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改革、推进党务公开、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等,形成了前后联系、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集中性、民主性和人民性有机统一,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政治经验和国家治理的比较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必须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而是要在新时期进一步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比较特点。

标题:“发扬民主集中制的比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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