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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文达
《易经》是我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是中国古代伟大而神秘的奇书,自古以来人们就对其推崇备至。 仰望天文,观察地理,通过万物之情,探索人生的大道理、大法则,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哲学体系,蕴含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些变化规律。 《易经》阐述了宇宙事物之间的矛盾和迅速发展,也提出了许多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诉讼八卦之慎诉讼,无诉讼思想
《易经》中谈诉讼的问题,八卦名为诉讼八卦。 诉讼为什么会来,在《易经序卦传》中说:“饮食一定有诉讼,所以要接受诉讼。” “吃饭”为什么是“需要诉讼”? 这里的“饮食”不仅是指酒饭,也是指物质需求。 人类依靠生产劳动和技术的进步不断满足自身日益增长的物质诉求,在这种诉求得不到充分满足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就发生了诉讼。 易经对诉讼的态度怎么样? 诉讼卦辞中说:“诉讼,终凶”。 ”。 易经认为诉讼是双方失败受伤的事件,应该尽量不使用。
诉讼卦义不是鼓励人们打官司,也不是告诉人们如何取得诉讼胜利。 从诉讼八卦六爻辞来看,忠诚的人,即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公的对待,也要保持内心的平静,尽量不要打官司。 如果不得已要提起诉讼,要保持冷静,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 这样最终才能得到吉祥。 多次彻底结束诉讼,不达到目的不放弃,无论最终胜诉还是败诉,都是凶恶的。
如果易经不提倡诉讼,又建议在诉讼过程中采取退让态度,不可以争夺诉讼,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的冲突怎么办? 诉讼的《大象传》是“诉讼,君子以事开始。 ”。 有德行的人解决案件的开端必须慎重考虑,为防止诉讼的发生必须思考计划,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的发生。 因此,“无诉讼”是最理想的境界,即使出现诉讼,通过调停平息诉讼也是不错的,所以不听说服就进行诉讼是最不吉利的。 孔子曾经说:“听说诉讼,我还是人。 另外,没有诉讼。 ”这句话应该说是《易经》对慎诉讼、无诉讼思想的最准确的解释。 《易经》提出“无诉讼”思想以来,注重和平、反诉讼、主要调解、预防、教育、从轻处罚,这种礼制的特点基本上渗透到司法实践中。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用情理处理,不需要用法律手段处理,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诉诸法律处理冲突。 即使诉诸法律,也必须尽量以非法律手段处理。 至今,“无诉讼”的观念对人们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 S2/]与铁匠的罪名相符的思想
闲话论述了国家如何利用监狱加强统治,惩治犯罪。 算卦的“卦辞”说:“咬、亨、利狱”。 为了咬,为了咬,为了将上下颚对齐,可以咬东西,象征着可以清除所有的障碍物。 食卦以嘴里咀嚼食物为比喻,明确了适用惩罚的必要性。 社会上一旦出现犯罪行为,要用刑罚消灭哪些不良分子,狱政署不可缺少,要利用狱政署维持社会秩序。
嚼卦的《大象传》说:“雷吃毒药,先王有明罚敕法。 ”。 统治者制定“明罚”有规定,规定事前犯几科、定什么罪、实施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有人违反法律,就不引起执法人员的随意性。 《敕法》向群众颁布法律,使民众心中确定什么是犯罪,令人恐惧,尽量不犯法受刑。 统治者在实施刑罚时必须慎重,必须正确适用刑罚,定罪处罚均依法执行,司法公正。
吃过八卦六爻的爻辞专门谈刑罚问题,根据犯人犯罪轻重,应分别对待其刑罚,从《岂校灭趾》、《食肤灭鼻》到《何校灭耳》,从连枷刑、狡猾刑、敕刑到重枷杀头的刑罚措施,都是。 到了近代,这一思想逐渐发展成为适应罪刑的刑法,一个身体犯罪,必须适应应负的刑事责任和可接受的刑事处罚,法院也必须惩治其罪,与罪刑相称。
中孚卦和解卦的少杀、慎杀思想
易经中也出现了慎刑的思想。 中孚卦的《大象传》说:“泽有风,中孚、君子缓死于议狱。” 中孚以卦名,象征诚信,泽比喻老百姓,风比喻德育,所以“泽有风”意味着统治者对百姓施行德育。 因此,《易经》强调必须首先施行德育,刑罚必须轻,如果教化无效,之后将其扼杀为时不晚。 孔子说。 “不教就杀人是虐待。 ”。 也就是说,不事先进行教育,犯了错误就杀了头,这是强暴。
美孚八卦应用于刑法,警告统治者要慎重审理刑狱,不要仓促判处死刑。 司法人员在判决前要进行充分的推敲讨论,查出案件中的可疑之处和定罪不充分的地方,死刑判决后要放松执行,尽量在案件中找到避免死亡的因素,尽量减少冤情和死刑,司法当局为死刑犯寻求生存之道也无能为力,
解卦的《大象传》说。 “雷雨过后,君子宽恕,罪有应得。 ”。 君子从解卦的雷雨大象中领悟到一个道理,天地尚有解散雷鸣雨落的时候,所以对某些过失犯罪必须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者必须从轻处罚。 《周礼》专攻赦免法,有所谓三赦三刑之说。 明慎刑罚的思想对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勾结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贯性。
豫卦和卦的时候用刑思想[/s2/]
豫卦的《彖传》说。 “天地是顺动的,所以日月可是,四点太过了。 圣人为顺动,刑罚为清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 ”。 卦的《大象传》说。 “雷都来了,丰,君子折狱判刑。 ”。 自然界的日月星辰、昼夜交替、四点交替,都以一定的顺序相继出现,这保证了自然界的正常运行。 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产物,法律的实施也应该遵循。 易经把自然界发生的一些现象和刑罚联系起来,认为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
中国自古流传着特殊的过去,处决罪犯必须在秋天之后。 自然界的法则是春生夏长、秋灭冬藏,因为皇帝即位或改元是春夏季节,仿照天之好生之德,赦免天下。 古人认为春夏是万物繁殖的季节,认为秋冬是肃杀躲藏的季节。 因此,人的行为也应遵循四点,因为与天道相称,刑杀只在秋冬时期进行,可见秋冬行刑的制度在《易经》中已有雏形。 到了汉代,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的思想确立了“春夏,刑为秋冬”的刑罚季节制度。 到了隋朝,隋文帝有一次在盛夏六月杀人,大理寺少卿建议抗议,但隋文帝坚持不听,当时有人哀叹。 恐怕隋国祚快到了。 唐宋时期的法律规定“立春后决定死刑”,“秋冬行刑”的制度此后在各朝代基本沿用,直到清末修改律才废除。
标题:“《易经》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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