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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存在问题意识。 那么,如何树立问题意识呢?

有人认为,要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首先法学研究应重视可比性、现实性、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应对。 这种理解强调法学研究实践性较强的优越性,因此有一定的道理,但未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较强的方面。 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必须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三个概念的区别和把握上,按照学术规律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 具体来说,就是要把现实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来理解,概括法律问题或现象,提升到有学术意义的话题上,然后就这个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用学术语言论证,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

用这种方式树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学研究”和“科普”,比较有效地推进法学知识的创新。 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量万千,但其中很多论文的知识创造很少。 在一些热点问题的后续讨论中,文案数量持续增加,但知识总量并没有明显增加。 的文案只是用文献引证的方法普及和重新探讨了现有的知识。 社会大众普及学术知识当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事业提出新的命题,推进知识创新也很重要。 从这个角度来说,评价一个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少,而在于能否对这个问题形成新的学术创见。 这样树立问题意识,有助于加快发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论文,消除更多浮躁的风气,鼓励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用心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长的学术研究。

“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有问题意识”和“有确定的研究对象”不同。 虽然确定的研究对象并不难,但众多研究对象确定的法学论文,实际上介绍和证明了其研究对象的方方面面,缺乏串标文案各部分的新话题、新命题。 一点作者只是为了写作,把“○○制度研究”改为“○○制度介绍”。 要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就需要将研究对象纳入真正的学术讨论中加以注意,关注前人对该研究对象已经做出了那些研究成果,特别是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的积累。

应该树立问题意识,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 目前,国际学术交流越来越广泛,许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诞生就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出国学习交流的人数也在增加。 而且,一点点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制于海外学术。 如果研究者以其他国家的制度背景、法例、法学理论作为评价标准和首要论据,就中国的某些问题发表意见,展开论证,就很容易得出偏颇的结论。 例如,西方的一点机构和学者致力于用设计的“法治指数”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 如果把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显然是不恰当的。 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基于西方国家的法治背景,因为没有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重要优势。 例如,各种调解在中国法治实践中所起的重要意义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 事实上,法学知识生产受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深刻影响,只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构建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中的竞争力。

标题:“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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